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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刑法”与“惩罚法”

罗马法中的“刑法”与“惩罚法”



——从《古代法》的误译说起

王华胜


【摘要】对于梅因在其《古代法》中关于民法与刑法关系的观点,中国学者对此普遍地存在着误解,造成误解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误译造成的。中文译者将“penal law”同“criminal law”两者混同,不了解二者之间本质的区别。由于这种误译导致了读者对原著的误解,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在早期法典中,大量存在的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法,而非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关键词】罗马法;惩罚法;犯罪观念;古代法
【全文】
  

  梅因有一句所谓的名言,常为我国学者所引用,即“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小引这句名言的最初出处是《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书前的一页《小引》,这段《小引》是李祖荫先生写的。其中的这句名言是李先生对梅因观点的转述,其目的是将其作为一种错误的观点加以批驳。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有此名言,为何学者们不去直接引用梅因的原文,却偏偏安于引用批驳者的转述呢?实际上,细心的读者若读完这本书就会发现,即使找遍整本《古代法》,也找不出这句所谓的名言。既然文本中无此名言,不禁使人疑问,李祖荫先生所引述的梅因名言究竟出自何处?我们已经无法确知是李先生为了批驳的需要而故意曲解梅因的原意,还是由于其它原因使其对梅因的原意发生了误解。为了寻找原因,笔者仔细地将译文与原文进行对照,并参照了以前的中文译本,发现1959年译本对于一些关键词汇存在着误译。或许正是这些翻译错误,导致了读者的误解,从而以讹传讹,使谬误成了真理。为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从文本比较开始,看看误解是如何产生的。


  

  一


  

  关于《古代法》的中文译本,在大陆目前共有四个:商务印书馆先后出版了三个版本,其中最早的译本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所出(以下简称30年译本),其译者是方孝岳、钟建闳二位先生。当时的版本共分为四册,前三册为《古代法》的正文,第四册是波洛克(Pollock)为此书作的评注。1933年商务印书馆再版时将四册合为一册,内容并没有变化。第三个版本便是195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译本,此译本为沈一景先生翻译。第四个版本便是九州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英汉对照本,由高敏、瞿慧虹二位学者所译。30年译本是繁体、竖排的,现在市面上已经很难见到。目前国内学者所广为引用的,多为1959年的译本(以下简称59年译本)。该译本的注释中曾说,此译本是“据原文另行移译”,这一注释也颇令人费解,因为30年译本与59年译本二者的翻译相差甚远,不知其所说的另行移译是何意思。李祖荫先生所能见到的只可能是商务印书馆的三个版本,这些版本中与所谓的名言有联系的部分应该是第十章《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中的一段,现将其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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