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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上)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上)



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

陈光中


【摘要】《两个证据规定》的公布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司法人员应当努力做到根据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统一。规定刑事证明标准的“结论唯一”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达到。“唯一性”与“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明程度上有差别,不能结合使用。“留有余地”的做法能避免错杀,但不能避免错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刑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条件上用刑讯逼供“等”字样,范围模糊,有待修改。要求被告人应当提出被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属于举证的初步责任。公诉人对合法取证的证明要求达到“确实充分”,难以实现,建议改为“较大证据优势”。检察机关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极具中国特色。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规定过高,建议加以修改,以减少排除的难度。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结论唯一”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全文】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是否科学、先进、完备是体现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粗疏,刑事诉讼法除侦查中有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外,“证据”一章只有八条,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虽有所弥补,但也明显不适应刑事诉讼中复杂的证据运用实践活动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令人焦虑的刑讯逼供和冤案错案情况,凸显了我国证据法制的滞后和不足。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三部)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任务要求,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指导思想,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上一规定合称《两个证据规定》)并于7月1日起施行。《两个证据规定》以现有法律为根据,在总结司法工作实际经验,借鉴外国有益作法和吸收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出了有一定力度的改革完善。两院三部在印发这两个规定的通知中还特地指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可见两个规定虽属于司法解释,但其公布确实算得上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并为即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理论上如何认识、实践中如何运用《两个证据规定》正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着重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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