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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法律诠释

  

  二、文义解释贯穿庭审过程


  

  (一)知识结构阻碍沟通


  

  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进行大规模的成文法典化运动时,对法律的诠释仍然是一个不可规避的话题。法律条文词汇的天然诠释性和法律文本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扩张带来的法律与其他学科的知识交融,使得法律的专职化、程式化和繁琐化演变成法律诠释的专职化、程式化和繁琐化。在不同的文化知识结构背景下,当事人话语片面化、情感化和世俗化的特点,与法官专业性的法律诠释专职化、程式化和繁琐化的走势,在沟通方面存在着障碍。在审判过程的司法场域语境中,知识结构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法官的诠释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需要指出的问题是公平而合理的程序一直没有真正得到建立和健全,形成不了理想的对话环境,语言行为被力量对比关系所扭曲”。[6]在基层法庭开庭时,当事人经常在庭审中对法官说:我说的一切都是事实,不信你可以去村里查。法官会解释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百姓语言的背景文化品格无法和法律专业化的语言系统沟通,这就说明法律作为体系化、逻辑化的结构,在设计上已然涵括了全部的社会存在,而且是不依附其他条件的事实,但阻碍了法律共同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理解和相互沟通。法律知识量的多少,是关系利益得失的重要因素。在有关民事的司法领域中,完全将乡村社会纳入了城市知识人的语言环境之中,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专职化、程式化和繁琐化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诉说,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奈,更重要的是威胁到了其在司法场域中的机会平等。


  

  (二)权利告知与程序正义


  

  “法官应给予被承认为在法律中占支配地位的权利以优先权。”[7]庭审之始,法官会优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提起上诉及申请再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官还会向当事人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审判台上的法官和书记员有意见,不愿意这些人员开庭审理该案,可以提出要求更换。当事人往往会说:没有意见,即使当事人可能有怀疑另一方当事人极有可能已经在诉前有所谓联系。


  

  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然而,一个没有打过官司的农民遇上一个对法律知识知晓一二的市民,所有的平等会有消失的危机,形式正义的平等优先权也可能成为泡影。尤其在农村,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农村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经济能力有限,法律知识比较缺乏,证据意识不强,大多数农村群众往往没有达到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能自行完成举证义务的水平,甚至有打官司的人民群众跑到法庭对法官说:我自己就是证人,往往很多人民群众都难于举证或者不及时举证,此时如果简单判决其败诉,就会导致人民群众认为法院没有查清客观事实,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对法院判决不信服。因此,对那些文化水平不高、请不起律师,但又不得不走进法院寻求权利保护的人民群众而言,法官机械恪守法律程序原则,就会导致人民群众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司法程序的不适应而丧失应得的权利,诉讼成本过高甚至给人民群众造成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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