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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法律诠释

  

  (二)法官的普法立场


  

  在专业化的司法裁判者之外,基层法院尤其人民法庭的法官,还承担着普法者的角色。在乡村由于没有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思想观念较弱。庭前调解之前,当事人答辩举证之期间,当事人会来法庭咨询关于诉讼的有关问题。甚至有的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就会来法庭咨询,如何解决他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不排除当事人得到的回答是,你应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如何解决问题。有时好的预期是,法官向当事人分析其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分析其中的风险,并预测结果。面对以渴望好的解决结果的当事人提出的怎么办,法官会向其阐明如果进入开庭审理进而裁判的过程,该案可能得到的结果。


  

  站在普法的立场,法官思维下的法律诠释,不仅仅告诉当事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有潜在的事实认定,然后依据法律作出初步的评断。法官的诠释是溶理解、解释和评断于一体的过程。理解和诠释的同时是评断,评断既是结果,又是进程。在假设的前提下,法官会分析整个诉讼过程可能出现的状况,讲给当事人的是结论性的语言。摆脱立法中心主义观念的约束,法官的普法是在司法裁判者的角色基础之上,阐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若当事人不能理解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在规避揣测立法者的意图的前提下,法官不是去诠释法律为什么如何规定,也不是对法律进行字面解释,而是对于法律纠纷进行结论性判断和价值利害分析。


  

  (三)目的解释与结案倾向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5]在诠释法律时,首先理解法律制定者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想要实现的意图,然后以这个意图或这些目的为思路,去阐释条文的意义。如果由于法律关系变革异化,原先的制定意图不符合新的社会状况的需要,按照主观诠释的方法,诠释者可以根据变化确定该条文新的目的。然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往往不会教条式的遵循这种西方式的诠释方法和诠释理论。法律的目的宗旨是定纷止争,当法官反问当事人想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对于急于解决问题的表达和法官案结事了的前见不谋而合。


  

  审判政策和监督考核对于审判的规制,使得法官追求效率。法官遵循高效公正的原则来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会保护其哪方面的利益和不支持哪方面的诉求。开庭前的准备过程中,监督考核和审判政策是已经存在于法官头脑中的规制审理的政策因素,法官不可避免的受结案倾向的制约。诉讼风险的存在,又使得法官注重利害分析,法官对于法律的诠释超越了在特定情势下,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实现的社会效果,因为当事人会向法官咨询,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立法者和司法者,都不希望这种影响到法律权威的问题和思想观念的产生。法官会严谨地向当事人诠释,严重的结果则是国家强制力对于个人生活和人身自由的干预,对于法律规定的如此责任的阐释,与法律追求的正义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对于和谐社会的向往,在某些程度上是有所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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