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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法律诠释

  

  一、庭前调解注重规范宣示


  

  (一)克服合情理不合法的悖论


  

  调解形式在农村通行,对于基层司法来说更是有效的技术和策略。审判实践中,庭前调解是基层法官进行法律诠释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虽然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审判政策的规制,但是法官还是以自己的知识前见,来评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以婚约财产纠纷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民法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为出发点来解释和规定彩礼纠纷问题。这种规定与农村的老百姓的思想观念是不一致的,因为一般的农村老百姓通常都认为,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则另一方不必返还彩礼。


  

  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都知晓这种观念。面对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法官不能说婚姻法不保护民间的婚约问题,只能告诉当事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依据法律解除婚约时应当返还彩礼。可是,即使如此在遇到当事人双方已经同居且生育孩子的时候,法官又遇到了诠释的难题,一方给予另一方家庭做出了较多的经济贡献,因为解除婚约还要返还彩礼,做出了较多的经济贡献的一方的经济利益显然损失很多,如何弥补这一方的损失,这是法官所要考虑到的公平问题。要达到公平,调解又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法官往往会向当事人预期释明如果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返还彩礼一方有可能完全得不到彩礼的返还。如何诠释百姓的上述情理观念与法律的冲突,法官往往用裁判结果的意义来表达何种解决方案的优劣。在地方语言共同体生活的法官,不得不以法律专业性的词汇,来诠释解除婚约并不是老百姓所说的“毁约”,弥补“青春损失”也不是不返还彩礼的充分理由。毕竟,婚约彩礼的规定不能限制婚姻自由的原则,彩礼背后的意义往往是双方的感情内涵。老百姓认为的“毁约”和专业推理的附条件赠与似乎都不能恰当诠释婚约彩礼返还问题。


  

  悖论解决之道是注重“礼”。“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使人知礼,就是教化”。[4]现代意义上的礼就是地方的习惯情理和善良风俗,在讲解法律的同时,借助习惯情理与善良风俗对群众是一种说服教育。相对法律条文而言,善良风俗更能够得到普通老百姓的认可和自觉执行,把它运用于案件的调解,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对于由于旧俗引发的农村纠纷,在调处案件中适时引入善良风俗习惯,能妥善处理案件纠纷,同时紧扣善良风俗的人伦性特点。基层法官必须在形式上遵循国家正式制定法的要求,以符合上级法院维护法制统一的意愿;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乡土社会的传统生活习俗和习惯的要求,以求息事宁人和维护乡土社会的既有秩序,在案件的处理中对判决能否有效执行有所预期,以确保司法裁判得以顺利实现。这样既维护了司法者在乡民面前的威信,又能避免和防止民怨发生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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