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论战时以伤杀手段制止犯罪的紧急措施

  

  法益衡量说与关于违法性的法益侵害说相一致,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其具体原理是利益阙如原理与优越的利益原理。根据前者,由于没有特别原因或情况,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因而不成立犯罪。根据后者,对某种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的手段,对相关法益进行衡量,当整体上评价结论是,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法益相等或者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20]具体到战时紧急措施而言,其违法性阻却的根据在于相对于其他法益而言,军事利益是一种优越的利益。


  

  什么是军事利益?学界表述有异?有学者认为,所谓军事利益,是指一切关涉国家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幸福,它理当受到特殊保护。[21]也有学者主张,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22]尽管学者们对军事利益外延表述上略有差异,但无一例外地都谈到对军事利益要实行特殊保护。问题是,这种功利主义的做法违反不违反正义原则?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刑法保护主义原则要求国家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但是,刑法平等保护主义原则并不排斥刑法的特别保护。社会的重大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往往受到刑法的特别保护,尽管保护的范围和具体方式存在着一些争议。从理论上抽象地讲,刑法对于社会重大利益和国家根本制度加以特别保护,并不会存在正义与功利的冲突,因为社会重大利益和国家根本制度,是公共利益之所在,它有利于所有的人,并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23]而国家的军事利益恰恰是这样一种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


  

  借助于优越利益原理解释战时紧急措施的正当化根据遇到的障碍可能有二:其一,战时紧急措施可以针对实施行凶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军人实施,而行凶杀人行为所侵犯或者威胁的法益能否解释为军事利益?其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一般认为生命法益重于健康法益,健康法益重于财产法益。而在行使战时即决权的情况下,损害的却是犯罪军人的生命法益,能否为了保护国家的重大军事利益损害犯罪军人的生命法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