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5.诉讼费用的分担。我国目前实行诉讼费由原告方预付,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数目相当大,取证时也可能运用到技术性较高的方法,所需费用庞大,并且公益诉讼是原告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提出的,因此如果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则不可避免的会挫伤其积极性,不利于对公益的维护。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我们可以把民众的环境公益诉讼列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6条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范围中。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如果要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的,由同库支付。原告方是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败诉的,其诉讼费用可通过两种方式转嫁:一是诉讼费用保险。二是成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会。从每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同时,基金会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可以向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会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对申请的审查,认为提起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就可批准。


  

  6.建立原告奖励制度。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诉讼的受益人并不限于原告本人,并且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耗力耗时,原告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因此为了调动民众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原告奖励制度,例如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败诉的被告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原告有权从被告的罚金中提取15%—30%的金额作为奖励。


  

  7.发展环保团体。在我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环保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环保团体。环保团体的建立与发展,可以激发民众保护环境的热情,环保团体本身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也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为保护环境出力。此外,公益诉讼的专业性、诉讼双方实力的不对等以及诉讼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人的参与。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加,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还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