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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三、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1.中国环境现状及其管理。中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相当严重,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对人们的生活、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虽然局部城市的环境污染得到一定控制,但是整体的生态环境还在恶化并向农村蔓延。我国对环境的管理实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行政体制的紊乱和软弱,行政监督的缺位与低效,及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所有这些因素,致使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不仅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维护环境公益的重任,甚至它本身还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威胁。”{6}因此鉴于中国目前环境的状况以及管理的失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可以改变目前公民起诉无门的尴尬状况,对于中国目前环境状况的改善以及环境管理方面的改进都具有重大意义。


  

  2.“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虽然还没有制度化,但是在相关国家法律及规定中已经做出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该条规定中的“一切权利”自然也包括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而其中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也应当包括“诉讼”这一途径和形式。


  

  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决定还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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