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没有“沉默权”,也没有权利要求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做出供述。现实中,有很多案件是靠口供定案,并且许多案件是靠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定案。近年来连续发生的“躲猫猫”“、发烧死”“、脸盆溺死”等看守所里非正常死亡事件,充分证明了刑事审讯中的弊端。本文所述案例则涉及到制造伪证而定案,这都说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和制造的伪证,容易被法院所采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据开示制度”,以保障被告人权益。我国1996年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时要将一切证据,包括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全部移送人民法院。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虽然检察院掌握的证据材料达几百卷,而送达给人民法院的只有几张证据目录的复印件,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几乎看不见任何证据的现象。而在庭审的时候,对证据的质证也非常草率,律师当庭查阅证据的时间并不充分。被告人甚至无权查阅这些证据。有的案件在开庭中,公诉人竟然根本不出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律师只有在二审中再次查阅案卷才能看见这些无罪的证据。


  

  这说明,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存在控辩双方所掌握的司法资源、证据数量的天壤之别,辩方不打二审官司,有可能根本掌握不了全部证据。由于没有证据开示制度,无法保障被告人公平的知情权。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缺陷,根本没有公平诉辩交易的条件。


  

  结语


  

  综上所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树立起被告人必须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的刑法精神,没有建立起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如果被告人没有在公平地掌握所有证据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做出有罪供述,这对于公诉人和法庭来讲,可以节约一些办案时间,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讲,却是对其辩护权的剥夺。这种单方面掌握证据主动权的简易程序,仅仅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结案方式,并不能使被告人获得更公正的审判,更不存在诉辩交易。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