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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案件开庭前,检察院一直做马某的工作,让马某不要请律师,并承诺只要马某认罪,检察院可以请法院给予较轻处罚。马某听信了检察院的劝说,在没有请律师为其辩护,也没有看见任何证据情况下,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且在法庭上认罪。开庭中,马某看到检察院出示的“转账支票存根”证据的复印件后,发现支票存根中其领导签字被覆盖住复印后提交法庭,证据不实。随即,马某对证据提出了质疑。庭审后,马某得知18万元挪用公款案件不可能被判处缓刑,自己如果不提出辩护理由,可能要被收监,因此委托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要求法庭提取证明马某“转账支票存根”原件,证明是上级领导同意转款的正常的经营活动,而非马某私自挪作他用。然而,公诉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却在原来存根复印件中添加了“同意此创收行为,但必须一个月内收回”等字样。然后再次复印,提交法院。上述“必须一个月内收回”完全压在原有的领导签名之上,根本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但QD法院依据此证据,一审认为马某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经过艰难的二审,马某最终获得无罪释放,并且获得国家赔偿。


  

  诉辩交易在我国不适用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法律地位不同,不存在诉辩交易的基础。公诉人代表着国家利益,而被告人是被惩治对象,在审判实践中,其公民的权利容易被剥夺。例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难”,成为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之所以产生会见难问题,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非法获得证据排除”制度,并且侦查机关掌握着是否允许律师会见的权力。侦查机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其实就是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律师被限制会见被告人,并不影响法院做出应有的判决。因此,公诉人地位远远高于被告人地位,诉辩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公诉人根本无需诉辩交易帮助其完成诉讼。


  

  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被实质运用。前述案例中,公诉人明明有证据原件却故意不提交,并且提交的两份复印件都是虚假证据,这么明显的证据缺陷,一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有罪,并且收监执行。这就是有罪推定。本案中公诉人、法官都明知只有证据复印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证据复印件是真实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却因为侦查机关既然认定复印件真实,被告人没有其他证据推翻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推定马某有罪。我国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的法律思想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公诉人和被告人对法律地位不平等造成的。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却没有改变有罪推定的基础。所以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诉辩交易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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