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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第三类:无过错责任人与过错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因过错第三人导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致害,无过错责任人与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责任应由该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第68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参与环境污染责任分担”。《民法通则》第124条没有对第三人引起污染的责任分担作出规定,同样的情况存在于环保诸法之中。《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后段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相当于免除了排污方的责任。而《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采纳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模式。《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模式的确定,填补了环境污染责任领域的立法空白,适用于环保诸法。


  

  第二,第75条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侵权责任”中,所有人、管理人基于第72条承担无过错责任,与第75条前段规定的非法占有人无过错责任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


  

  第三,第83条规定的“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明确了《民法通则》第127条因采用了2个分号而产生的争议,即规定了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应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在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采纳的是“总则与分则”的立法结构,而《合同法》采纳的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
严格的说,《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规定了替代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和特殊公平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构成问题,是“一般与特殊”结构的交叉地带,在本文中暂将其归入特殊侵权行为类型部分,关于该章体例的评析笔者将另行撰文说明。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21页。
王竹:《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政法论丛》2009年第4期。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参见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0-572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比较责任形态制度,参见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
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4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3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4页。
比较法上有学说认为特殊类型的受害人故意,主要是监狱和医院中的自杀、自伤行为除外,See Magnus/M. Martín-Casals (eds.),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75.
第35条后段规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不同于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对此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进行说明。
笔者倾向于认为,教唆人或者帮助人对于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承担单向的连带责任,而监护人仅仅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的责任份额负按份责任。对此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说明。
第86条虽然使用了“连带责任”的用语,实际上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详见后文分析。
See Jaap Spier, C.H.W.M. Sterk, Rope-dancing Dutch Tort Law, Faculte? de droit de l’Universite? de Gene?ve, 1993, p29.
Spier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aus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6, Case 18.
Spier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aus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146.
See Richard A. Epstein, Torts, Aspen Publishers, 1999, p223-224.
See Dan B. Dobbs, The Law of Torts, West Group, 2001, p416.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1页。
See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 Springer, 2005, p44.
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页。
王竹:《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9期。
参见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
王竹:《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2月8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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