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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

追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



——对《刑法修正案(七)》的刑事政策分析

姜涛


【摘要】刑事政策分析是根据政策目的与刑法修正之间的关系,选择最优刑法修正模式的过程。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分析框架,《刑法修正案(七)》就是政策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交错的产物,它在规则上体现了政策的内容,在价值上融合了政策的理念,在实践中树立了政策的形象。而要在刑法修正中追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则应处理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并轨运作、犯罪要素与刑罚要素的合理配制、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的同步提升三个基本向度问题。
【关键词】三角刑法修正案;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全文】
  

  刑法修正是刑事政策分析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它始终不能脱离一国刑事政策的制约和影响。随着中国刑事法治的不断推进,在刑法频繁修改的背景下,对刑法修正活动具有理论导向意义的刑事政策分析研究正日益走向前台,它不仅是刑法修正及其定位的制度保障与调制器,而且是引导刑法修正及其实施的动力支持与指示标。因此,对刑法修正案进行刑事政策分析,必将大有可为,而且意义深重。经由政策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方能得以清晰呈现,刑法修正案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刑法修正案的现实问题和未来走向才能得到理性定位。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在《刑法修正案(七)》“盛装出场”之后,对其进行一番刑事政策分析,以期能为我们正确认识《刑法修正案(七)》以及刑法修正案的未来走向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路径。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法修正案(七)


  

  刑事政策分析本质上是一个理性的认识过程,它是根据政策目的与刑法修正之间的关系,选择最优刑法修正模式的过程。很显然,《刑法修正案(七)》就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根基而出台的,它在规则上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在价值上融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在实践中树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象,并最终实现了由政策定位到罪刑规范的理性复归。


  

  (一)《刑法修正案(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它是对严打刑事政策反思的结果,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超越,其内容包括“从宽”和“从严”两个基本向度。仔细分析《刑法修正案(七)》就不难发现,它一改过去刑法修正只扩大犯罪圈、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惯例,不仅强调入罪与出罪相结合,而且兼顾重刑与轻刑的搭配,因而较好地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严”的一面的体现。毋庸置疑,严密法网和加重个罪的法定刑仍是本次刑法修正的主色调。在《刑法修正案(七)》的15个条文中,有12个条文是属于向从严方向修正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增设新罪。即第2条增补金融领域的“老鼠仓”犯罪行为;第4条增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第7条增补了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8条增补组织、领导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第13条增补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5种人“准受贿”的犯罪。第二,扩大犯罪外延。即第1条增补了《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走私犯罪的对象;第5条、第9条、第12条分别对《刑法》第225条、第285条、第375条第二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增补了行为类型;第10条对《刑法》第312条妨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追查罪增补了单位犯罪;第11条对《刑法》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增补了犯罪行为类型和危险犯形态。第三,提高法定刑。即第14条将《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从而延续了刑法修正案既适当犯罪化又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惯例,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密法网”、“严厉刑度”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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