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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

  

  不仅如此,在改革开放、体制变换的特殊历史时期,除了专业学识上的贡献,学者还要参与知识产权制度立与废的论争。众所周知,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对在我国需要建立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甚至应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人们的认识曾出现多次动摇与反复, 也曾发生过尖锐、激烈的争论。在思想矛盾最尖锐的时期,以致使当时正在紧张起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不得不停顿了两年之久。郭寿康教授秉持科学与理性的态度,基于对前三十年发展模式的经验教训,基于对改革开放的理解,力主解放思想,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学者一起,推进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他利用通晓多国语言的优越条件,广泛涉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上的经验与成果,为立法工作抬高了眼界,拓展了视野。同时,他及时的把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情况介绍给国际社会,让外界对初开国门的中国社会有了更多的了解。他多次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出席国际会议,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互交流。


  

  在知识产权的其他立法中,人大新老学者兢兢业业,在漫长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中,在被社会奉为规矩的法律文件中,都闪烁着他们的思想与智慧。在最高立法机关的文献中,至今存有当时的记录。这些记录说明,在思想交锋尖锐、理论争论激烈的问题上,都有人大学者的声音,体现出他们追求社会主义法治,一以贯之的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例如,著作权法的立法,一波三折。既有立废之争,也有体系设计的封闭与开放、制度的安排与取舍,更有法律名称之辩。比如,对原著作权法应否设置第4条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问题,就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辩。这一规定,既关乎立法技术,又波及意识形态。人大的学者坚持法治的理念,坚持科学的立法技术,提出:国家对公民表达自由施以规范,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是国家主权的表现,无可厚非。同时又主张,法律应当是理性的、逻辑的。从法律的体系化要求和立法技术上讲,规范该类行为的职能应当由调整言论、新闻、出版等社会关系的公法来承担。著作权法是单行的民事权利法律,不宜承担它所不该承担的功能。诸法实乃“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否则,会弄得“牛守夜、狗耕田”,造成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破坏。著作权法该条款的争议持续20年之久,最终随着中美争讼的结局有了法律上的结论,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藉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之机,对该条款作出了修改。顺便指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解决了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但是又规定“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中,突兀地、孤零零地横亘着这样一个公法条款,违反了法律的体系化、逻辑化要求,是明显的立法技术瑕疵,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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