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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解释及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合同条款的解释及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石东洋


【摘要】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在合同条款解释的过程中,应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诚信解释、习惯解释等解释方法以及利益平衡和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合同条款的意思,不能过度加重一方的义务。确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在没有其他损失情况下,可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过分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判断依据。
【关键词】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解释;违约金
【全文】
  

  【引言】


  

  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且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违反公平原则,过度加重了原告的义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一方当事人同意按照真正交货时间开始计算,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可予以认可。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标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中予以具体裁量。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没有其他损失情况下,法院可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过分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判断依据,如果过分高于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调整。


  

  一、纠纷缘起以及基本案情


  

  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原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6月29日、2008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两次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承揽被告所定做的辅助支承、小车等机械。合同约定预付款30%,在原告处设备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总额的60%,余款在验收设备后一年内付清。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按时、合格完成承揽任务。被告验收设备合格后,并未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截至2010年6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0756元。后经催要,被告始终未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320756元,支付违约金251230元,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起诉的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欠款应为300756元。原告要求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使存在违约金,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损失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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