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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选民的“被提名权”

切实保障选民的“被提名权”


莫纪宏


【关键词】选民;被提名权
【全文】
  

  今年是我国县乡两级基层换届选举年,随着换届选举的期限日益临近,社会公众对此次换届选举逐渐开始关注。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社会热点主要涉及一些媒体或网络上的言论提及的“独立候选人”的选举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独立候选人”的提法并不科学,大意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没有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也即是《选举法》中规定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基本理论来看,“独立候选人”是一个不正确的概念,给人的直观感觉是“独立候选人”作为候选人的一种,自身是“独立”的,而其他的候选人则是“不独立”的,很显然,这样的表述方式既缺少法律文本的依据,同时又显得“政治性”太强,导致许多本来在合法的制度层面可以深入加以探讨的问题,因为种种误解而中途“卡壳”。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制度框架内,根本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说。但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独立候选人”问题,确实是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予以说明的,涉及选民的相关权利事项也需要在选举实践中给予切实有效的制度支持。


  

  目前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保证宪法和选举法所规定的选民的“被提名权”得到充分实现。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基层直接选举中,一个合格的选民要当选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必须经过以下三个步骤:一是被符合选举法要求的候选人提名者推荐进入候选人的行列;二是由选举机构在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三是作为正式的候选人参加代表的正式选举。可以说,一个选民要当选为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在制度上确实需要“过五关斩六将”。尽管当选人大代表的程序比较复杂,但是,对于每一个想通过选举程序担任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民来说,只要本人符合条件,又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现行宪法和选举法为选民能够当选人大代表提供了充分和有效的权利保障。具体说,在选民通过选举程序当选为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选民享有广泛的“被选举权利”,这些“被选举权”包括“平等权”、“被提名权”、“介绍自身情况权”、“知情权”、“竞争权”、“当选权”、“放弃权”等等。所谓“平等权”是指任何符合条件的选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地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机会和资格;所谓“被提名权”,就是任何选民都可以合法的方式寻求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此外,在选民当选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选民可以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了解其他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发表自己的当选理念,当选民选举自己为人大代表后有权接受这种代表职务,也可以拒绝担任代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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