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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证据法学思想的当代解读

  

  其三,关注证据规则中一些基于政策的考量而设置的规则。任何一种诉讼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形成必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政策的协调。比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7条规定:“凡是因某事而引发所称的伤害或损害,行为人采取了那些若事先采取本来能减少该伤害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的措施;则关于这些事后措施的证据,对于证明过失、犯罪行为、产品缺陷、产品涉及缺陷、或者关于警示或命令的需要而言,无可采性。”{21}(P612-617)该规定的政策性导向就非常明显。再比如,关于证人免证特权的规定并存于两大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之所以有这样的巧合,是因为在任何社会中,保证某些基本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都是必需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实现司法的人性化。相反,我国的证据制度中却明显缺失基于政策性考量而设置的规则,因此才会基于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要求当事人的亲属“大义灭亲”;才会发生南京彭宇的案件中,法官以当事人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据证明该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12]


  

  综上所述,在两个世纪以前,边沁为我们绘制了一幅证据制度的理想蓝图。在这幅图画中,边沁通过构建一个“自然化”的司法证明模式,使法官得以摆脱形式性规则的束缚。蓝图的绘制者显然认为,司法证明结果的客观性的保证并非来源于程序本身,而是源于程序之外的对于事实认定者主观偏见与利益的排除,同时也源于程序之外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制度。在程序之中,所有的证据对事实的认定都有价值,因此也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审理者的裁断。同时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边沁看到了证据法功能的多重性,发现事实并非证据制度的唯一目的,司法证明结果的正当性必须被置于一个更广泛的价值空间,接受更多标准的检验。两个世纪以后,我们发现边沁图画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成为立法的现实。边沁也因此被载入证据法学理论发展的史册中。但是笔者认为,边沁对于证据法学理论的主要贡献并不在于其研究成果中的具体内容,也不在于他的思想在多大程度上被实践验证,而在于他通过自己的研究提示给我们的证据法学研究的新思路。这也许正是边沁留给我们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证据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边沁的勇于批判的勇气,同时更需要一种冷静思考,审慎决策的态度。


【作者简介】
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关于边沁的生平参见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编者导言。
参见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序言。
对于边沁的其他批判参见:Jeremy Bentham, Critical Assessents, Bhikhu Parekh(ed.),Routledg, 1993.
See John Henry Wigmore, 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 William S. Hein&Co.,Inc.,2000, Introduction.
关于当代证据法发展的决定因素,参见纪格非:《论证据法功能的当代转型》,《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本文中“对证据的形式性要求”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对证据的收集、提供的程序方面的要求以及对提交给证法院的证据的外在形式的要求(即证据的法定形式)两个方面。
参见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67页以下。
帕斯卡尔和费玛是概率论的创始人。17世纪的数学家们从计算赌博的机遇中开始奠定概率论的基础。帕斯卡尔的友人兼赌客默雷提出了如下的问题:赌博进行到任何一个阶段中断时,其胜负机遇应当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在当时的学者中引起轰动,帕斯卡尔就这样被引入概率论研究的历史过程中。
赞成将数学方法应用于司法领域的观点参见Michael 0. Finkelstein and Willian B. Fairley, A Bayesian Approach to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Harvard Law Review83(1970),pp. 489-517; Rita J. Simon and L. Mahan, Quantifying Burdens of Proof: A view from theBench,the Jury, and the Classroom, Law and Society Review5 (1971),pp. 319-330.
关于数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参见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该原则体现在1963年的Duke of Argyll v. Duchess of Argyll案中,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里没有绝对的规则,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特定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某一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这些应当考虑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证据的性质、使用该证据的目的、取得该证据的方式、采纳该证据是否会对被取证方造成不公正以及该证据的采纳是否会对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有所帮助。”
2007年11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事后,伤者及家属指认彭宇为加害人,并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官以“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为主要理由判决彭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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