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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证据法学思想的当代解读

  

  即便如此,边沁的研究成果的价值仍不容否认。正如学者所言,边沁对于证据法理论发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对关键性问题给出了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而是在于他在证据法学理论发展的历史上第一次用哲学、逻辑学甚至心理学的方法研究司法证明的问题,第一次启发人们以不同的视角思考某些问题。{6}(P83)他的研究极大的拓展了证据法学研究的视角,对后世许多学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比如,韦格摩就认为,司法证明除了包括与证据的采纳相关的规则以外,还包括与说服相关的推理的过程,也即每方当事人试图影响审理者的意志的说服过程。[4]从这一认识中,我们不难发现边沁的思想痕迹。


  

  虽然边沁关于证据制度的研究涉猎范围广泛,体系庞杂,对于某些问题的阐述甚至使人感觉思路散乱且欠缺逻辑性。但是,在边沁看似漫无边际的批判与标新立异的重构中始终贯穿着一条明确的思想主线:即如何提高司法证明结果的精确性并尽量减少司法证明的负面效应。为了实现司法证明的精确性,边沁建议建立自然化的司法证明模式,摆脱形式性要求对证据使用与采纳的束缚,同时还认为应当确保实现法官对证据评价的客观化;为了实现司法证明的随附目的,边沁主张用功利的方法避免司法证明的负面价值,发挥证据制度的协调功能。本文将围绕边沁著作中的思想主线,尝试从上述几个方面对边沁的思想进行梳理,并诠释出其中蕴藏的当代涵义。


  

  二、精确性的实现途径—自然化的司法证明模式的选择


  

  (一)边沁证据法学思想中的“自然化”证明模式


  

  所谓司法证明的模式,是指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事实被发现与探寻的模式。按照边沁的理解,司法证明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在本质上与日常生活中的认识没有不同。边沁倡导一种“自然化”的证明程序,反对对司法证明活动从立法角度加以干预。


  

  在边沁的证据法学思想中,自然化的司法证明方式存在于自然化的诉讼程序中。他认为诉讼程序虽然是以一种竞争的形式展开的,但是应当始终以实现判决的公正为程序的首要目的。{7}(P283 -285)在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法官的作用如同在家庭纠纷中负责处理的家父,他可以不受任何形式的规范的影响,采用一切他认为有帮助的证据探询事实真相。{8}(P197, P241)自然化的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制度致力于真相的发现,其主要特征是较少排除证据,较少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与这种自然化的司法证明方式相对应的是技术化的司法证明方式。后者的特点是,法官的行为受制于成文法的规定,即受制于立法者的意图并同时被由律师等构成的利益集团所控制,这些邪恶利益与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以及社会利益是截然对立的。{9}(P7)边沁在其著作中就自然程序与技术性程序的区别从二十三个方面做了细致的分析和比较,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对于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在自然化的程序中,除非可能导致拖延、浪费和烦扰,证人和当事人应当直接、亲自出庭。但是,技术性程序则会尽量避免当事人与法官的直接接触。


  

  第二,在自然化的程序中,书面证言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口头证据被认为是优越于书面证据的证据形式。但是,在技术性程序中却普遍存在着滥用书面证言的倾向。


  

  第三,在自然化的程序中,案件从始至终由同一个法官审理,该法官既负责证据的收集又负责证据的判断。在技术性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听取与判断由不同的法官负责。收集证据的法官无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听取证据,而听取证据的法官则无权就证据的效力作出判断。


  

  第四,在自然化的程序中,证据的采纳受制于法官认识事实的需要,但是在技术性程序中,法官对证据的使用则要受到严格的规则的制约。{9}(P8-P14)


  

  边沁认为,英国的证据法带有典型的技术性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标志是证据制度主要由排除规则构成。边沁认为,理想的证据法应当是“指导性”的而不是“规范性”或“强制性”的,证据制度的重心应当放在确保证据以真实、可靠、完整的形式被提出,并引导法官对所有的证据进行理性的评价。正因为如此,边沁的证据法思想被称为是“反规则主义”的,但是边沁并非完全排斥立法者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加以干涉,只不过他认为,在自然化的证据制度中,立法者的任务不是代替法官对事实作出判断,而是创造条件使法官有机会形成对事实的正确认识,为了保证司法证明的结果客观、公正,立法者应当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第一,他必须确保对作出正确的判决所必需的证据得以提出,而不是被排除。边沁认为,证据的可信性由证据的正确性与完整性两部分组成,正确性指证据在内容方面与案件的真实情况相符。一个证据丧失了正确性将使整个证据体系可信性降低,直接影响证明结果的客观性。证据的完整性指证据在内容上应当尽可能包括所有对认定事实有帮助的信息。排除规则的存在直接威胁到证据的完整性,证据在内容上不完整将会影响法官对证据的理解,同样也会给错误的判断制造机会。总之,边沁认为,法官作出正确判决的前提就是他考虑了一切他认为有价值的信息。{3}(P215)排除证据将导致审理者缺乏作出判断的依据。产生错误判决的原因既可能是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也可能是立法者排除了过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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