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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检讨

  

  总之,在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其立法本位均存在不同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法的国家本位虽然以国家利益至上,但其无视知识产权创作人的权利,这无疑会挫伤知识产权创作人的创作激情;知识产权法的个人本位,无疑会激励个人的天才创作,但是它置社会利益不顾,有消解社会的危险;知识产权法的社会本位,虽然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方式来达到社会公平,但其也仅仅关注的是本国的社会利益,而无法满足经济全球化的需求;知识产权的全球本位固然可以解决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但其给国际社会带来的非正义仍然困扰着不国际社会。由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性,[26]35过分强调国家、个人、社会或全球利益中的任何一维都不符合其本质,所以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应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整合国家、个人、社会和全球利益。知识产权法必须首先保护创造者权利,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原动力之所寄,也最符合自然正义的权利伦理。当然知识产权立法还必须促进知识、信息的自由传播,以构建一个文化繁荣、科技进步、人们福利提升的理想社会,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希望之所寄托,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另外,从国家层面看,“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27]“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政策选择。”[26]38而知识产权立法的全球化是知识无界、信息无疆的必然要求,也是不被国际社会抛弃,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战略抉择。


【作者简介】
高荣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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