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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检讨

  

  四、知识产权国际化以全球利益为重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时期,即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时期,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时期,即世界贸易组织时期。”[19]有论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它的技术性,还是私权性,对全人类来讲应当是共同的,正是这种同一性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基础和前提;而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作用是其全球化的必然结果。”[20]其实,经济全球化是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内在动因,是“知本”和市场在世界范围内扩张的必然结果。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知本”跨国流动,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相互碰撞,并因此产生贸易冲突。所以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冲突和纠纷,此时的知识产权立法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即以全球为立法本位,立足于全球经济的自由发展来考量知识产权的立法。此时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际公约: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对国际贸易领域的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进行国际性的保护;“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拉开了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序幕;”[21]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其目的是“协调各种条约、协议、公约,使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得以世界化”。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全球化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些国际性的条约大都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独立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使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协调一致,共同服务于经济全球化。


  

  虽然我们有很多理由主张知识产权全球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知识产权全球化带来的灾难,尤其是对发展中的国家。其实知识产权的主要精神是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必然衍生出:政治上的权力分立,以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经济上的自由放任的功利性市场经济;社会上的市民社会以对抗国家的专制;文化上的对工具理性的信仰。这不正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由、民主和市场的那一套意识形态吗?热战时期的无耻武装暴力;冷战时期的遮遮掩掩的和平演变;全球化时代的公然的“知本”霸权,当今西方列强正以知识产权自由贸易为由推销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其实“全球化即美国化和资本主义化,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新帝国时代的开始。这个新帝国时代所依凭的不再是军事战争和鲜血,而是信息、知识、资本和市场。”[22]也有论者认为全球化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不合理之处:“发达国家通过其非法行径获得利益以后,转而要求所有国家合法活动遵从其树立的规范,实际上就是保护其通过作恶获取到的既得利益。这种由抢掠而强大、因强大而制定规则、通过制定规则而约束弱者的逻辑,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23]所以“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霸权推行知识霸权主义,无论是多边还是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都在不断提高保护的标准,而这些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休戚相关,因为这些规则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获得健康、食品和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能力。”[24]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而这已经是由经济实力来决定,而非由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理念来决定。正如由论者认为:“以促进国际贸易为宗旨的TRIPS又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全球化和文化霸权的形成,使得民族国家的文化主权不断弱化,使得传统文化走向边缘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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