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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检讨

  

  而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标志是: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1857年,法国颁布的《关于已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那么,在古代中国和中世纪的欧洲已经有了知识产权的萌芽,而作为私的知识产权却产生在1624年、1709年、1857年,即17-19世纪的欧洲呢?考查西方历史,我们发现此时正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哲学基础恰恰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伴随西方资本主义而出现的一种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价值学说。首先,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思想武器,它强调有限权力的政府,强调个人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可以说,资产阶级正是凭借个人主义推翻封建特权和神权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从而为知识产权这种私的权利的产生提供了阶级基础。其次,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主张私有神圣、所有权绝对和自由市场经济,要求保护个人私有财产,这为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创作者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提供了经济基础。最后,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是目的,维护人格独立和个人的尊严。这样智力成果的创作人就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中对人和物的依赖,获得了人格的独立。可以说,在个人主义的推动下,智力成果的创作人的主体地位突现,摆脱了封建社会的各种特权和身份的限制,最终获得了独立的人格并成为自己创作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人。所以说,个人主义是私的性质知识产权产生的政治、经济、价值基础,如果没有个人主义的催化作用,知识产权只能是封建特权。


  

  (一)知识产权立法与企业家和艺术家精神


  

  贝尔指出,在近年,随着传统社会结构的瓦解而出现的独立的个体有两个主要的人格样板:“一个是企业家,另一个是艺术家。企业家以牟利为目的,在物质财富的追求中表现出永不满足、不断挺进新边疆的贪婪冲动。而文艺复兴以来,独立成长的艺术家则特别推崇激情、灵感与想象。从而形成了两类个人主义:企业家——功利型个人主义,艺术家——表现型个人主义。”[7]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创作人对其创作的智力成国享有的专有权。也即,只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如:发明要获得专利必须具有创造性,商标要获得注册必须具有显著性,作品要获得著作权必须有独创性等等。而个人主义精神不管是功利型个人主义还是表现型个人主义,要实现其目的就必须有极强的开拓进取、创造冒险精神。这种精神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为:企业家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利益,出于不败的地位,就必须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使用能够表示自己商品的商业标志等等。为了避免自己的技术、管理方法、商业标志被竞争者无偿使用并与自己竞争,企业家就要求法律保护其发明、经营信息、商业标志,从而产生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等等。而艺术家为了表达其激情、灵感与想象,往往通过文学、艺术、舞蹈、戏剧、电影等等方式,从而产生了表达其激情、灵感与想象的作品,为了保护其作品不被盗版、不被歪曲,最终产生了保护艺术家作品的著作权。虽然企业家追求物质利益,艺术家追求精神享受,但是他们都具有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正是这种精神激发了人类的天才般的灵感,产生了令人类自己都倍感惊叹的科学、技术、文化,最终也催生保护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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