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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研究

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研究


张远煌;刘为军


【摘要】相对于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深度和广度的空前发展,与政治有关的事务性议题则裹足不前,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对犯罪的共同打击亦没能例外。就毒品犯罪的两岸侦查协作而言,虽然目前通道还不够通畅,面临的现实困难也不少,但继续深化合作显然是双方均能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不仅有其现实的考量,而且也有双方的法律和刑事政策基础。基于目前的实践状况,以下事项应是在可预见的将来,两岸均能接受的侦查协作改进措施:确立两岸执法部门直接对话通道、搭建两岸毒品犯罪情报交流平台、联手组建专案队伍与确立两岸执法收益分成。
【关键词】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全文】
  

  一、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海峡两岸人员、物资流动频繁,中间虽有波折,但交流加速的总趋势没有改变。两岸均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台湾地区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以下简称ECFA)。2010年8月17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ECFA。在ECFA框架下,两岸经贸往来将取得实质性的飞跃。


  

  不同法域经贸往来的频繁,往往也催生着犯罪形态的变化。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伴随欧洲统一大市场而生的则是一个欧洲犯罪统一市场,罪犯的跨区域流动更加频繁和自由,并因此大大增加了警察机关的查处成本。[1]两岸经贸合作虽与欧盟框架下的合作有着本质区别,但经贸合作的提速,客观上也为犯罪者提供了更多跨地区犯罪的便利和机会,使其得以以各种名义和身份混迹经贸活动之中,自由地在两岸之间移转。但与之相对照的是,两岸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却难以运用这种便利。当需要对跨境犯罪进行侦查和起诉时,执法部门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如果海峡两岸不能解决管辖区域分立与罪犯及犯罪嫌疑人更加自由移动之间的结构性矛盾,那么打击跨境犯罪的不力状况将趋于恶化,并因此影响到两岸的治安和安全状况。


  

  依照欧盟一体化的经验,基于经济和市场一体化导致的犯罪市场,其有效对策根植于经济体成员之间特别是各自刑事执法与司法部门规范化的精诚合作。“由功能上的相互依赖或目标上的内在联系所产生的不平衡,迫使政治领导人重新定义他们的共同目标”。[2]仅在某些领域实行一体化而不在与这些领域相关的其他领域实行一体化,会造成内在不平衡的形势,必然会引起“溢出”现象,导致一体化从原有领域向其他相关领域拓展,一体化必将走向扩大和深化。在这种思路下,欧盟组建了欧洲刑事警察组织、申根信息系统和针对具体个案的联合侦缉队,成员国之间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朝着欧洲联邦调查局的远景迈进。[3]这一思路的根本点是打破警务辖区之间的壁垒,以此消除因罪犯在各地便利转移带来的执法真空。


  

  海峡两岸经历了长期的对立分歧,目前的交流遵循“先经后政”的思路,因此经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空前,但许多因为经济交流而衍生的问题却未能以深度合作的方式解决,与政治有关的事务性议题裹足不前,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对犯罪的共同打击亦没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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