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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与超越

融合与超越



对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比较分析

杜健荣


【摘要】虽然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性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同,但是由于这一理论所具有的新颖性和综合性,使得其独特的理论价值尚未被充分发掘。通过与法律实证主义和传统法社会学理论的比较,可以看到卢曼的这一理论突破了传统法律研究中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之间的二元对立,将法律的自主性和法律与社会间的关联性融于一炉,建立起一种新的观察方式和理论视角,对于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现代社会及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卢曼;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二阶观察
【全文】
  

  一、导言


  

  作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学家之一,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在其漫长的理论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开创一套整体性的社会理论,为社会学提供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基础,并进而将其运用于对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科学等各个领域的分析当中,形成了一套博大的理论体系,建立起一种关于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的新图景。由于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卢曼被许多人视为堪与哈贝马斯比肩的当代理论大师,Frederic Vandenberghe曾经做过这样的比喻:“如果说哈贝马斯是社会理论中的康德,那么卢曼就是社会理论中的黑格尔,因为与黑格尔一样,他希望把现在(present time)带入到它最高的概念程度,并将整个宇宙整合到他的理论体系当中”。[1]而卢曼在1989年获颁黑格尔奖——德国哲学界颁发给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的一项最高殊荣——或许正可以映证人们的这种评价。


  

  就其研究领域而言,法社会学是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它在卢曼的整个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对法律的社会学分析较为显著地体现了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特色,同时也缘于其对法社会学理论的建构也充实和发展了他的整个社会系统理论。的确,很少有人能够像卢曼那样,在一套完整的社会理论基础上对法律进行社会学的观察,这不仅使他的法社会学理论获得了更深刻的理论基础,也具有了更广阔的拓展空间。更为重要的是,他凭借自己法律教育的背景和对法律问题的长期深入思考,对现代社会中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诸多重要问题都提出了深刻而独到的见解。对于其法社会学理论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许多学者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德国法学家柯殷评价说,卢曼在他的《法社会学》一书中从系统论和进化论方面建设法社会学,超过迄今所达到的基本原则。[2]而Richard Nobles和David Schiff则认为,卢曼在后期所发展出的法律自创生理论,足以被称为是继韦伯之后对法律社会学最完整的论述。[3]就此而言,它无疑应当获得我们的充分重视和认真对待。


  

  随着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对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也日渐增加。围绕该理论已经召开了数次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一些著名的法律评论也刊发了许多相关的研究和评论文章。可以说,对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我们对于该理论的基本内容也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和讨论。然而美中不足的是,现有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对该理论的内部重构,而甚少在法学发展的理论脉络中对其所具有的特点和知识增量进行比较研究。当然,这或许是因为在现有的学术脉络中进行这一工作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卢曼的理论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新颖性,它吸收、借鉴了大量前人的理论成果,将其融入到自身理论体系之内,因此既呈现出与其他一些理论流派的相似性,又很难被安放到某一个既有的理论流派当中。特别是在其与实证主义法学和传统法社会学理论之间,十分明显地体现出了这样的模糊性: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学家,他对法律的观察当然也是社会学式的,另一方面,他的理论又被一些研究者认为是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新版本。但也正因为如此,这种比较分析又是极为必要的,只有通过比较分析,我们才能够真正厘清卢曼法社会学理论与其他理论之间的异同,才能够真正揭示卢曼在相关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澄清当前所存在的误解,深化我们对于这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而不仅仅停留在一种似是而非的解说之上。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试图从卢曼法社会学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和传统法社会理论之间的关联和差异出发,探讨卢曼对法学研究中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的融合与超越,并进而阐明这一理论建构所具有的创造性意义和价值。


  

  二、内部视角: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在对法律现象的观察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视角: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基于内部视角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自身的问题,比如法律规范;基于外部视角的研究则主要关注法律与其他领域之间的关联。这两种视角的区分也代表了不同的研究传统,一般认为,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导向的法律理论采取的是一种内部视角,而法社会学则被认为是以外部视角来对法律进行观察。[4]尽管这种区分由于利益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已经显得有些过时,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这一区别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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