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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刑事责任问题的晚近发展评析

战争罪刑事责任问题的晚近发展评析


杨咏亮


【摘要】近年来,战争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出现了许多新发展。战争罪的概念扩大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争罪的国家刑事责任观念逐渐遭到摒弃。国际法庭附加监督权的补充性管辖原则得以确立,混合型法庭成为追究战争罪刑事责任的新模式。在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战争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得以建立。认真梳理战争罪刑事责任问题的晚近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战争罪;刑事责任;晚近发展
【全文】
  

  战争罪是国际刑法领域十分重要的一个罪名,其刑事责任问题历来是推动国际刑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二战时期,正是规定战争罪以及破坏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欧洲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审判实践,使国际刑法具备了成为国际法独立分支的特质,从而标志着国际刑法的诞生[1]。20世纪90年代以来,战争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再度成为国际刑法的热点,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并引领国际刑法开启新一轮强劲发展。梳理总结战争罪刑事责问题的晚近发展,对于准确把握国际刑法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领域的法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适用范围:从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到全面涵盖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是指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二战以前,战争法规和惯例主要是针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战争罪的概念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战争罪。


  

  二战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法中逐步出现了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调整的规则。如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规定: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冲突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第19条规定:如在缔约各方之一的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冲突各方必须适用本公约关于尊重文化财产的规定。该公约第28条还规定:各缔约国承允于其普通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步骤,以对违反或唆使违反公约的人进行起诉并施以刑事或纪律制裁。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则是专门调整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公约。不过,此一时期虽然经出现了调整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是否构成战争罪并不明确。比如,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5条明确规定,“在不妨碍各公约和本议定书适用的条件下,对这些文件的严重破坏行为应视为战争罪”,而同时签订的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第二附加议定书》第6条虽然规定了对类似行为的刑事追诉问题,却并不认为构成战争罪。与国际法文件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争罪的规定缺失相一致,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战争罪的概念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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