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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对中国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贡献及其特色

澳门对中国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贡献及其特色


张宪初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
【全文】
  

  我在2007年纪念《澳门基本法》颁布14周年及《中葡联合声明》签署2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曾认为,澳门在探索和发展中国区际司法合作中居于有利的地位,特别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推动与内地的司法协助和互动在近期内可以进入更为务实的阶段和达致更为深入的程度。澳门与内地司法合作发展的重要意义,绝不仅限于澳门和内地,除了为两地融合和经贸关系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外,还可为两岸四地的区际司法合作,提供试验的平台和新鲜的经验。[1]过去3年的发展见证了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合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使澳门特区后来居上,成为与内地在创建区际司法协助和互动机制方面发展最快的法域,使《澳门基本法》第93条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构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具体化,体制化,从而得到有效落实。


  

  一、澳门内地法律关系的全面发展


  

  首先应指出的是,澳门特区政府在回归后非常重视与内地法律合作的发展。特区行政长官于2000年设立了专门协调小组,推动与内地的司法协助及对外的司法互助,统一有序地开展商谈,并及时将有关协议或安排的草案呈交其决定批准。[2]近年来澳门与内地法律关系的发展呈现出全方位的发展趋势,涵盖了宪政、刑法和民商事各个领域。澳门特区政府于2009年完成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这一立法曾因香港2003年有关立法受挫而被迫延期;[3]而2008年就立法重启咨询后,得到了绝大多数澳门居民的支持,[4]较为顺利地完成了立法程序。这一立法不仅填补了“一国两制”下行政特区以自行立法方式维护国家安全的空白,也成为澳门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和澳门特区第一个十年依法施政的一项标志性成果。[5]目前,澳门与内地关于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安排》的磋商也已进入最后阶段,将包括刑事司法文书相互送达、相互委托调查取证及相互提供证据等方面的规则,预计可在2010年下半年完成。[6]


  

  在内地和澳门于2003年10月签署《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后,已连续在2004至2009年签署了6个包括法律服务合作开放在内的补充协议,不断强化两地的经贸便利化和深化两地的市场融合,促进澳门的产业结构多元化,使两地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由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实现的制度化新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澳门和香港的发展开始与内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相衔接,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框架,并积极参与发展“大珠三角”和“泛珠三角”等跨境区域性体制平台。[7]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特区对设在横琴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行管辖的决定》,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至2049年12月19日止,并可经人大常委会决定续期。在租赁期限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校区实施管辖。[8]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将该岛的开发定位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9]


  

  对于横琴岛开发的讨论历有年矣,这其中除了权益之争外,也涉及到敏感的法律和政策性问题。2006年深圳湾大桥建成,为便利深圳和香港的往来,并考虑到香港土地资源有限,内地决定在内地的土地上建立口岸边检站,允许香港执法人员进入,依香港法律进行执法检查,从而实现“一地两检”。然而这样一个为各方期盼的“善举”却引发了在香港租用内地土地上依香港法律行使治权的敏感和复杂的法律问题,以致于2006年8月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授权将香港司法管辖权延伸至内地的决定草案时遭遇众多常委的疑虑和异议而不得不暂时搁置,未付表决;直到2006年10月31日的会议上这一决定才被表决通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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