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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重复授权再探讨

  

  (二)特殊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对于两项权利要求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文字的简单变化,或者是对某一特征表述不同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情况,都比较容易判断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对于两项权利要求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修改前一直是个焦点。由于权利要求存在区别的情形很多,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始终得不到统一。下文以舒学章案为例,对类似舒学章案的情况做以下探讨,以期统一观点和做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只有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才适用新专利法,而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该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9]所以针对新专利法实施前存在的这种情况:即在符合授权条件下,同一申请人在后申请(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在先申请(专利)的大,这两份申请(专利)是否需要判断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如何判断?例如,在先申请(专利)是下位概念,而在后申请(专利)是上位概念;在先申请(专利)是从属专利,而在后申请(专利)是基础专利,在后申请的授权导致了在先申请专利权保护期的延长。


  

  对于舒学章案的在先实用新型和在后发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发明创造,而复审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其中,被授权的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1)正烧炉排(2)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2)和反烧炉排(1)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分两层构成波浪形排列。”而在后申请被授权发明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形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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