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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制度反思:风险决定的做出

食品安全的制度反思:风险决定的做出


金自宁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
【全文】
  

  毒奶粉、地沟油、香精米、瘦肉精、染色馒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打击着我们对“这个世界”的信心,对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的安全担忧已经成为国人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系列事件激荡起来的各类反应中,既有对逐利商人“丧失天良”的道德谴责,也有对我国现行食品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的反思。


  

  人人都自以为是君子,世人皆曰“罪无可赦”而仍然自觉“情有可原”的大有人在;“缺德的”,总是那个无处不在的却抓不住触不到的“别人”。因此,道德抨击基本是风车大战:只见愁容骑士的宝剑满天飞舞,却无一人中招。


  

  事实上,就个案而言,我们永远可以指责具体的某商人或某官员——如那些事件中被捕定罪的企业老板和行政执法人员——“缺德”。但是,假设换作是既不特别崇高也不特别堕落的其他人(比如那些正在指责“他们”的“我们”)来做企业老板或执法人员,也极有可能并不会表现得比“他们”更好的话,就应当考虑,这里的问题也许并不在于个别人比大多数人道德“更为败坏”,而更有可能是制度本身给原本并不强悍的一般人性留下了太多“败坏”的余地,或者说,提供了太多促使一般人性败坏的条件。


  

  当前讨论中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反思相关的追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针对不法企业的:商人们究竟应当为牺牲消费者安全为代价来追逐利润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者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才能让不法企业不再以牺牲消费者安全为代价来追逐利润?另一类是针对监管机关的:在这些国民健康受到损害事件中,政府是否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或者说,负有保护国民人身安全之职责的一国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究竟应当如何负责?


  

  这种追问要求一种超越个案的“普遍化”视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之一,就是并不将君子或小人分而治之,而是假定人人都是既不特别凶狠恶毒也不特别无私高尚的、普普通通的“一般人”;——在此基础上划定的权利义务界限和相应法律责任由此成为可以一般适用的规范。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不过分妨碍一般人自由的情况下促使一般人负起必要的责任。此责任之“必要”,判断标准按照洛克-密尔-罗尔斯等的阐释和论证,指的是为了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所必需,其要求可以表述为:一个人不能因行使自己的自由而妨碍到他人对相同的自由的行使。所谓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要么失于苛刻,使一般人丧失了太多行动自由;要么失之于宽松,给一般人留下了太多“损人利己”的诱惑。当前中国食品安全事件中,人们众口一词所讨伐的“不负责任”,正是指向这种“损人利己”的成分:违法的企业以他人(消费者)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获得利润,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则以他人(国民)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而得到至少是偷懒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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