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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研究

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研究


彭清燕


【摘要】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诽谤犯罪撼动了传统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公诉案件的网络诽谤立案管辖存在对公安部解释的适用效力、标准、度的问题;自诉案件的网络诽谤案立案管辖涉及证据的收集、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种种特殊性,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遏制和惩处日益增长的网络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立案管辖的立法现状,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应明确公共言论与一般言论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以明确列举,增设网络诽谤不处罚的例外规定,建立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等。
【关键词】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公共言论;刑罚
【全文】
  

  网络诽谤犯罪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传播撼动了传统诽谤罪以物理时空为理论基点的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而我国学者对网络诽谤罪刑事立案管辖制度研究不多,笔者以根植于中外历史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传统管辖规则的可适用性为向心力,寻求网络诽谤犯罪刑事立案管辖制度改革完善的基本路径,实现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基于网络化需求而产生的多元价值平抑的现代化转化。


  

  一、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的现实考量


  

  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是指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1]它包括侦、审之间的分工和侦查机关内部的分工两部分。就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制度而言,侦查机关内部的分工与传统诽谤罪适用并无差异,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分工问题。综观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网络诽谤罪适用的刑事立案管辖的规定寥寥可数,仅有两条,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70条。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见,网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属于公诉案件,其他情形属于自诉案件中的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网络诽谤公诉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网络诽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该规定在确定网络诽谤犯罪立案管辖时,传统的立案管辖理论面临诸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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