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何向集团赔偿


  处理集团诉讼剩余赔偿金,普通法国家探索了多种方法,具体包括:


  

  1.近似分配或降价。加拿大各省立法明确允许采纳这种方式分配,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还将此作为首选方法,来处理无法直接分配给集团成员的赔偿。美国司法实践对此也认可,特别用来执行和解协议的分配。在分配目的上,近似分配一般要有正当的分配动机,例如,可以将赔偿金分配给第三方用于指定的目的。在美国的一个劳动歧视集团诉讼中,对未被主张的资金法院采用了近似分配措施,以对非洲裔美国高中生提供奖学金的方式分配了余额;此外,降价也是一个有效办法。如在一个出租车过度收费的集团诉讼中,被告同意以降价方法分配余额直至赔偿额没有剩余为止。


  

  2.将余额返还被告。这是澳大利亚集团诉讼处理剩余额的首选方式,美国司法机关也认可这种做法。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在无法近似分配剩余金额时也可以采纳这种办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则将其视为是可供选择的余额分配办法。{12}相比较而言,澳大利亚立法机关对这种办法持积极鼓励态度;加拿大的立法机关对此则有所保留,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将剩余金额返还给被告,只有在“使剩余额有利于集团成员的所有合理努力都已穷尽”的情况下,才会认可将剩余额分配给集团成员从而增加集团的利益。加拿大做法的优点是,和整体性判决确定的被告的义务是一致的,判决是对被告责任的认定和评估,被告显然对剩余额没有任何权利,因而将余额返还给他是不妥当的。


  

  3.没收、捐赠或充作诉讼费用。没收就是将那些无人主张的赔偿余额收归政府统一的财政基金。美国、加拿大的司法机关就倾向于如此操作;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推行的是将剩余的钱充作诉讼费用的做法,或者是将无人主张的资金按比例分配给集团成员的做法,等等。


  

  在法院做出集团诉讼判决方面,出于避免剩余赔偿金无法分配的考虑,普通法国家一般要求法院在做出整体赔偿判决时就要详细说明赔偿数额,判决的数额也应当与集团成员分配的全部数额相一致。


  

  四、借鉴的可能性


  

  正如人们评价的那样,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正面临各种新问题的挑战,因而在发挥程序保障功能上显得力不从心。{13}80自2001年开始至今在我国频出的一系列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法院都饱受实体法和程序法笼统之困扰,往往倾向于采纳促使双方和解,由被告一次性补偿的做法。这样的探索与整体性估算方法可谓是不谋而合。


  

  (一)几点启示


  

  在集团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方面,普通法展示给我们两种各具利弊的方法。个别性估算着眼于集团成员个体,根据提出的证据分别计算各个成员的受偿金额,是一种适用于小规模集团诉讼的分配方法。其缺陷则是在核实赔偿金额和分配方面多有不便之处。而整体性估算方法则着眼于被告角度,在计算被告需要支付给整个集团的总额的基础上进行分配,无论集团成员是否提出请求,被告都必须按照总计法计算的总额支付,是一种解决大型集团诉讼分配问题的有效方法。其缺陷则是难以解决集团成员没有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不能识别集团成员时如何分配的情况。


  

  两种赔偿方法的利弊得失,也给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借鉴的样本。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没有专门的索赔和分配程序,而是将其交由执行程序解决。沿袭与一般诉讼别无二致的“审执分立”体制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实际上,过于单一、机械的赔偿方法掣肘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运作。如果所有的代表人诉讼的执行工作都用单独计算、单独证明并逐一直接分配的方法,既不合理也不经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十七年来之所以出现法院普遍弃之不用的结果,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法院计算赔偿的方法过于单一,拘泥于个别性估算方法所致。一些学者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描述:每个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和诉讼标的额不同,审理过程往往是一个计算或“算账”的过程。针对个案作出的判决,赔偿数额等一目了然,而且在裁判作出后当事人无需考虑判决效力范围和赔偿额(也包括败诉风险)的分配问题。{14}334因此,普通法集团诉讼中的“以个别损害赔偿方法为原则,以整体性估算为例外;以直接分配为主,以间接分配为辅”的理念,有助于我们在技术上克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体制阻碍。具体经验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科学构建代表人诉讼赔偿和分配方法的促进。普通法集团诉讼将金钱赔偿程序明显分为两阶段,即整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阶段,以及赔偿的分配阶段。损害赔偿集团诉讼中,集团成员权利救济的过程被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由法院做出确定赔偿的判决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第二个阶段,就是由法院采取可行措施将胜诉的利益尽快地分配给集团成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集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修补被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相当于在适用退出制后,又进行了一次简易诉讼。稍加对比就不难发现,普通法国家分配集团胜诉利益的“两阶段”立法设计,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上的“审执合一”体制非常相似。因为在计算和分配程序中包含了太多的司法判断,怎样分配和分配多少远非单纯的执行措施所能解决。因此,就普通法国家的经验看,为解决代表人诉讼判决的执行问题,我们也可以考虑在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设置中将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糅合在一起,采行“审执合一”体制。先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最后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高效地解决复杂的分配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