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何向集团赔偿

  

  第二,加大了集团成员的索赔难度。以消费集团诉讼为例,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刻意地保留全部交易凭证,因而诉讼中大都难以证明自己所受损失的数额,不得不被动地依赖被告的商业交易记录来完成证明。而对被告而言,纠纷的事实大多也是时过境迁,要求他们善意保留并提交全部交易资料也非常不现实,因此,适用个别性估算方法并要求集团成员提交索赔的凭据,实在是过于严苛。


  

  第三,可能背离诉讼经济目标。集团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社会解决大型纠纷的有效工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在诉讼效率上的比较优势,即与集团成员单独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相比较,其意义不但在于提高司法效率,更在于能够使法律制度超越个别救济方法,迈向高效的整体性救济之路。而利用个别性估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被告往往要求听审并要求集团一方提供证据,如此操作就必然付出高成本的代价。一个恰当的比喻是,个别性估算方法更近似于做算术加法,虽难度不大但巨大的计算量和不断重复的计算,把向集团分配胜诉利益变成一项浩繁且昂贵的程序操作。甚至有观点认为,即便对那些小额的赔偿请求而言,个别性估算方法也是得不偿失的选择,可能导致集团成员们放弃求偿的请求,从而从根本上破坏了集团诉讼带来的司法经济。{2}412—413甚至因原告请求不同赔偿额而产生不同的结果也有失公正且妨害原告集团的团结。{3}268


  

  (二)整体性估算方法


  

  整体性估算方法(aggregate assessment),也称为“总分法”,是指法院在所做集团诉讼判决或所批准的和解协议中,在总体上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数额,然后再通过灵活、简便的方法(如公式、等额或者统计学方法)向各集团成员分配。整体性估算方法被认为是解决大型复杂集团诉讼和小额集团诉讼赔偿金计算的有效手段,是确定赔偿的例外方法。{4}408具体而言,它较适宜解决以下两种赔偿评估情形:一是,通过个别赔偿方法根本无法计算赔偿数额,而必须进行整体性估算的案件;二是,为避免因需逐一举证而给集团成员带来过重的诉讼负担,简化分配程序而由法院裁量采纳整体性估算的案件。实践中,上述案件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集团诉讼、环境损害集团诉讼,证券集团诉讼以及消费者保护集团诉讼为典型,这些案件也是复杂诉讼的主要类型。整体性估算方法在澳大利亚、加拿大集团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采纳。澳大利亚立法明确授权法院使用这个方法做出支付赔偿金的判决;加拿大也在实践中将其作为一个计算赔偿额的有效手段;美国的立法虽对整体性估算方法未置可否,但实践部门却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大加肯定,并将其推广于反倾销、保险等特定集团诉讼中。


  

  从权利保护角度上看,个别性估算方法更多地关注了赔偿的准确度,优点是能更好地对权利进行精确的保护,在程序保障和实现实体权利方面都有优势。而整体性估算的好处则是,在确定被告在总体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同时,也使其免受逐一应对集团成员提出的索赔烦扰。如果说,个别性估算方法是一种“加法”求和的计算,那么,整体性估算方法则另辟蹊径,以“除法运算”方法实现了由总体到个别的计算,即首先是把集团所承受的损害作为一个总体来加以计算和证明,然后用简便方法把赔偿金在集团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可谓是一种“先集体、后个人”的分配思路。同时,整体性估算方法还能够兼顾对被告利益的保护。集团成员单独索赔时能够证明的赔偿数额,通常少于被告对集团所负赔偿数额的总数。一旦法院在判决中在整体上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金额,就意味着给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定了最高限额,被告对集团的责任因此将会完全地、终局性地确定下来,形成定局。这种“封顶式”的整体赔偿方法,实际上发挥了破产法上的清偿功能,在被告所有财产无法满足全部集团成员的情况下对其特别有利,其生存权最终得到了保障,可以藉此重新开始。因为,除了将总体数额分配给集团成员,他不再负有与集团诉讼有关的任何其他义务,他不必再进一步支付,由此避免了经济上的不确定性。我们也可以说,整体性估算方法在集团诉讼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更好地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于集团于被告是双赢的方法。


  

  从诉讼价值角度来看,与个别性估算方法追求的实体公正的价值相比,整体性估算追求的是效率价值。在当代世界范围内大量的消费、证券、环境等侵权赔偿型集团诉讼中,整体性估算方法因能够高效而又不失公平地解决繁重、恼人的“算账理赔”难题,从而凸显出其工具优势。法院首先是要确认被告一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向集团赔偿的总额,然后才解决每个集团成员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以及获得多少数额的赔偿,即以采用合理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对集团成员个体的赔偿数额。这样一来,就简化了索赔程序,减小了索赔成本。对集团成员一方而言,这个方法的好处是无须通过单独的程序分别证明他们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免去了其证明上的负担,他们通过一些通行的计算方法即可确定自己应得的赔偿数额。同样,法院也得益于这种估算方法,因而减轻了审判负担。在赔偿总额确定后,法院可根据被告提供的交易记录确定每个集团成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也可使用经济学及统计学的公式来估计被告的行为对每个消费者所产生的损害,并确定每人应得的赔偿数额;在高额收费引发争议的集团诉讼中,法院还可以确定每个产品多收的价额标准,而集团成员只要能证明购买的产品数量即可达到索赔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