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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缺席判决模式的价值取向

两种缺席判决模式的价值取向


刘琳


【摘要】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古罗马到近代,它不断发展、完善。缺席判决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实现着在特定情况下,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的目的。缺席判决制度从其确立,历经缺席判决主义——方辩论主义的变迁,其价值取向也从惩罚主义走向追求制度的正当性。而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法律规定粗疏,存在忽视程序独立价值的缺陷,需要得到修正。
【关键词】缺席判决模式;程序价值;缺席判决主义;一方辩论主义
【全文】
  

  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简单地说,它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作出的判决。从古罗马时期出现缺席判决的雏形一直到近代,它不断发展、完善。缺席判决制度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实现着在特定情况下,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的目的。在西方国家,也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两种基本模式。这两种缺席判决模式的价值取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一、缺席判决制度产生及两种缺席判决模式的形成


  

  从历史起源来看,缺席判决渊源于古罗马。公元前2世纪以前,罗马处于共和国时期,其诉讼制度正在法定诉讼时期。这一诉讼程序是以仲裁为基础,是自力救助与公力救助的结合。诉讼的进行,自传唤到执行,仍以当事人为主。当时,民事诉讼案件须经“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在法律审理阶段,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抗辩的,诉争才能成立,法官才会令双方选定承审员加以委任。被告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因此,法律审理阶段,不发生缺席审理的问题。{1}在事实审理时,当事人须于即定日期到庭听候公开审理,如果一方没有派人提出正当理由而缺席,则待至正午,过时承审员即宣告缺席者败诉。{2}由此可知,在事实审理中,没有正当理由而缺席是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缺席者依缺席的效果被宣告败诉,并且缺席者不仅限于被告。这一法律规定,可视为缺席判决的雏型。到帝政以后,逐渐盛行的非常诉讼程序,以国家权利为基础,已完全摆脱私力救济而进人公力救济,遇到当事人不肯出庭,或经判决后拒不执行,则可以国家权力强制其到场或执行判决。在这一时期,整个审判由法官全权掌握,也不再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被告经传唤,无故不到的,法官即可缺席判决,原告如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即驳回其诉。此时,缺席审判才得以完全成立。到优帝一世时,原告因缺席被驳回其诉的,可判令赔偿被告因此所受的损失。罗马法还规定,“缺席者不得上诉”。即因缺席而败诉的一方则无上诉权。可以看出,缺席判决制度是基于诉讼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定诉讼程序时期,诉讼并非完全由国家公权力控制,它更类似于仲裁,没有双方的共同到场,审判程序无法成立。发展到非常诉讼时期,诉讼成为公力救济的途径,整个审判程序都是由法官掌握,当事人的作用不再重要。此时,缺席判决制度才得以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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