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及完善立法建议

【注释】譬如,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没有告知执行机构,申请执行人甲申请暂缓执行,这时执行程序中止的原因并不是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只具有私法上的性质,没有诉讼行为性质。
一般认为,诉讼和解之所以具有与司法裁判一样的既判力和执行力,不是因为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意,而是因为这种合意经过了审判机关的审查和确认。因此,即便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私下和解并达成协议,但没有经过审判机关的审查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而是由原告撤诉.则体现双方合意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文献】{1}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5,(6)。
{2}邱星荚.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探析(N).人民法院报,2004.11.23。
{3}王利明.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N).人民法院报,2002.01.04。
{4}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282。
{5}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59。
{6}江伟.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0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