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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专利的侵权判定

特殊专利的侵权判定



“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张泽吾


【摘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循环限定的专利,首先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证明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其次,应当在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之间有所切割并根据证据法上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方法特征限定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样产品。
【关键词】方法专利;新产品;侵权判定;案例评析
【全文】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诉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冠豪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天盛特种纸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天盛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7日,冠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3月21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410027088.2,专利权人为冠豪公司。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冠豪公司发现天盛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的“可视彩色纤维丝防伪纸”或“彩纤纸”产品及其生产方法均落入冠豪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为天盛公司每年向市场生产供应侵权产品约2500吨,销售均价14000元/吨,该产品的平均利润率为20.49%,每年获取非法利润逾7000万元。据此,冠豪公司向法院起诉。


  

  2008年9月8日,一审法院到天盛公司调取了彩色纤维无碳复写纸实样。冠豪公司在庭审中称该彩色纤维无碳复写纸与公证书所附的天盛彩纤纸是一致的。天盛公司称法院调取的彩色纤维无碳复写纸是其库存的产品,不能证明天盛公司实施了侵犯冠豪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天盛公司主张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市场上已有许多原纸生产厂家出售无碳复写纸原纸或彩纤无碳复写纸原纸,且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天盛公司已对普通无碳复写纸原纸和彩纤无碳复写纸原纸进行涂布,并将产品进行销售,本案涉及的产品不是新产品,举证责任应由冠豪公司承担。为此,天盛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上海日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湛江冠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多份单据予以证明。


  

  根据冠豪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科技查新报告显示:在上述文献及数据库的检索范围内,未发现有提及本项目创新点的“防伪纤维无碳纸”的文献及成果的报道。但是,冠豪公司提交给法院的报告复印件与冠豪公司庭审时向原审法院出示的原件虽然报告内容、落款处所盖的章一致,但该报告原件封面上所盖的章及骑缝章是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章,而该报告复印件封面上及骑缝处没有盖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章,只是复印后冠豪公司在相应的地方加盖了自己的公章。该查新报告的完成日期为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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