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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刘旭霞;耿宁


【摘要】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转基因生物技术不仅代表世界发展的最高水平,同时还主导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它们制定了明确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备、适合本国(地区)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深入分析、总结美日欧盟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和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并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经验;启示
【全文】
  

  作为世界上转基因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地区),美国、日本和欧盟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不遗余力。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给予高度重视。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刚刚建立,与美日欧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无论在保护客体还是保护力度方面都相对落后。鉴于美日欧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领先地位,出于转基因技术产业化国际竞争的长远考虑,我国有必要从理论高度对其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和总结,以取长补短。


  

  一、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由国内法保护向国际法保护延伸


  

  知识经济使世界各地在法律制度上的合作与协调日益明显,这在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方面更是如此。作为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核心,转基因技术的兴起促使美国、日本和欧盟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转基因技术产业化发展。它们凭借雄厚的转基因技术实力和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理念推向全球,以便在这一新兴领域的保护上占据主动权,进而在全球攫取最大化利益。就世界范围而言,转基因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由国内法保护向国际法保护延伸的趋势越发明显,而这种趋势正是由美日欧所主导。


  

  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日欧除在各自专利法中进行规定之外,由其主导并体现其意志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首次明确“专利不应对任何技术领域有所歧视”的理念。其第27条对农业知识产权设置了制度保护要求。对于转基因植物,该协议规定“虽然各成员国对于植物可不授予专利权,但它们应规定用专利或一种专门有效的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综合运用来保护植物新品种”,这为各国对于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立法依据。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最重要的当属《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诞生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的成立。UPOV最先由法国等欧洲国家发起创建,它标志着植物品种专门法律制度的建立。该公约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而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方式。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UPOV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对UPOV1961年文本进行修改,以顺应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保护。截至目前,已超过60个国家加入UPOV公约。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UPOV,两者在很大程度上均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并体现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由国内法保护向国际法保护延伸的特点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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