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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难题剖解

国资监管难题剖解


顾功耘


【摘要】国资监管是政府专门机构的经济职能。政府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要建立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具体行使出资人职能;要理顺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之间关系,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关键词】国资;国资委;监管
【全文】
  

  一、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杜绝监管主体缺位


  

  对于什么是国资监管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直到现在仍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解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名称包含“监督管理”这四个字,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里面,实际上却有三种不同的提法:有的称管理,有的称监督,有的称监督管理(简称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最后专门提及的企业国资的监督概念,所指的是人大、政府、审计和社会等方面的监督。笔者从政府管理职能这个角度来讨论国资监管问题。作为政府,很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来执行监管职能,理由如次:


  

  其一,国资的庞大数量决定了要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据粗略估计,目前仅中央企业的资产就有十几万亿元,地方国资的总量也很可观,仅上海的国资数量就超过了一万亿元。中央和地方国企资产加起来,数量非常庞大,政府很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管,并把这种监管作为政府的一种经济职能。


  

  其二,政府的经济职能决定了要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既然政府具有监督管理国资的经济职能,就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力,这就是监督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其性质是行政权力。


  

  其三,行政的执法特点决定了要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如此庞大的国资应该依靠法律、国务院的法规、具体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来运作,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因此需要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


  

  总之,国资监管有其特定的涵义,国资监管是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行政执法权力。对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国资监管尚未落到实处,监管主体仍然缺位。国资委原本的定位,既是监督者又是出资人。但新出台的国资法,则强调国资委仅是出资人,而作为监督者的监管职能则被忽略了,由此造成了监管主体的缺位现象。有学者还提出了所谓的“干净的出资人”概念,强调国资委只做出资人,代表政国资改革与国企管理顾功耘国资监管难题剖解第8卷第2期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而无须染指监管。除去了国资委的监管职能,那么政府层面的对于国资的监管职能到底应由谁来承担、执行呢?国资法规定由政府监管。但是,政府是一个大而笼统的概念,空泛地规定由政府监管,等于没有任何监管。国资监管职能只有落实到政府的具体机构或部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对于国资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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