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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控股的立法反思

  

  (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外商并购着眼于品牌控制,在企业内取得控股地位后,一般仍要求并购后的企业沿中国品牌的销售渠道销售外来品牌的商品,从而闲置国内企业已有一定市场信誉的各品牌商标,并且为了不断扩大其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通常规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用于产品的宣传促销,但这部分开支只能增加外方品牌无形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中方国有无形资产迅速流失。


  

  另外,外方取得控股地位后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定价,也使国家税收资产流失。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差异及其他政策差异,转移利润逃避税收,规避外汇风险,弱化东道国外汇管制,谋求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惯用手段。转移定价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这种定价既不由成本决定,也不由供求关系决定,它是根据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的。跨国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出售产品,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转移价格来转移利润,使合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这种虚亏避税的方式,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


  

  (四)冲击国内品牌,削弱中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外商并购控股后,有的利用中方名牌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出自己的品牌,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使用中方商标;有的将中方商标定位于低档产品上,中方商标的声誉及价值随之下降;有的规定在某种范围内禁用中方商标,中方商标慢慢为外国商标所取代。[9]品牌就是资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占有的,能为企业带来当期和(或)未来收益的客观存在。经过无数次的实践证明,品牌能够为企业带来当期和(或)未来收益,并为企业所拥有,因此,品牌的流失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流失,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阻碍了国内企业健康成长,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对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以技术、设备合资的企业确实给中国的合资产品带来了技术的进步,但这些技术主要是适用技术,而不是什么先进技术,跨国公司一般不转让开发技术,更有甚者还阻止、控制中方对他们技术的学习和掌握,技术示范效应和溢出效应已趋于零。因此,我们“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合资企业没有取得真正的技术进步和提高中国国际竞争能力,反而加剧了国内竞争。因为外商投资的动机是中国的市场和利润,而不是教会中方先进技术,尤其是在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外商有权减少科研开发费用的投入,弱化企业的创新能力,甚至将合资企业现有的或者已开发的先进技术转移出去,产生逆向技术溢出效应。更有甚者,把中国的技术研究机构和技术人员解散,进而低价挖掘中国技术人材,为跨国公司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研究。以市场换技术被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引资实践证明是不可能的,技术没换到却失去了具有广阔前景的中国市场。


  

  (五)挤占国内企业市场份额,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增加了政府和社会的责任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和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外资前来投资有着明确的市场指向。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内销占64.8%,外销占35.2%。在一些外商投资比较集中的行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在产出中所占的比例更高。以独资核算工业企业为对象,按销售收入计,外商投资企业占全行业50%以上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等四个行业,占30%~50%的行业有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等四个行业;占20%- 30%的行业有木材加工等七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有比较大的比例销往国内市场,势必对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及经营状况产生显著的影响。[10]对国内企业产生挤出效应。另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后,必然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职工重组,本着“去粗留精”的原则,雇佣的员工会相对减少。从我国外资控股的实践来看,外资并购控股一个企业,不仅造成本企业人员下岗失业,而且往往是挤跨一个行业,造成大量工人失业,这些大量失业工人最终又被逼迫推向社会。流向社会的下岗职工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影起经济秩序的混乱,这客观上加大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新形式下外商控股应对的不足


  

  通过对外商控股的负面效应分析,我们可看出,外资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逐年降低且在某些领域成负值表现,面对外资并购控股的领域和程度逐年扩大和深入,“堵”(禁止外资进人)是行不通的,只能“疏”(引导外商控股),而“疏”就必须要找出外资控股对我国经济发展成负效应的梗阻在哪里。对症下药,绝不可盲从。我们认为,某些外资利用在我国当下成边际负效应,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新形式下外商控股应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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