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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

  

  结论


  

  无论从比较法的视角还是从现实的司法需求看,我国公司法都有必要建立非讼程序。非讼程序固有的制度优势,更使得其被引入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我国亟待适用非讼程序解决的公司纠纷事件包括股东查阅权纠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异议股东股价评估纠纷,部分的董事司法选任与解任纠纷,部分的公司解散纠纷与清算纠纷等。我国引入公司非讼程序的路径选择,是在将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与《公司法》中分别规定非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和公司非讼事件的特别规则,同时司法上须妥当处理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问题。


【作者简介】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参见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12页。
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10月增订三版,第12页。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713页。
前引,王强义书,第8-9页。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20页。
参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6月版,第445页。
魏大喨:《新非讼事件法总则问题解析》,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23期。
前引,江伟书,第727页。
参见汤维建:《试论诉讼原理与非讼原理的交错适用》,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711页。
前引,陈计男书,第13页。
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8月版,第64页。
参见符望:《从‘接近正义’到‘司法为民’》,载《法治论丛》第20卷第2期。
蒋大兴:《审判何须对抗——商事审判“柔性”的一面》,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以北京地区为例,2000年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一直呈快速上升状态。2000年始,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为56件;2001年出现大幅度增长,达132件,同比上升135%;2002年427件,同比上升223%;2003年819件,同比上升92%。以海淀区法院统计的公司案件数量,2003年116件,2004年163件,2005年270件,尽管经历了2005年案件高峰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纠纷的进一步后,2006年公司纠纷有所下降,但是仍有168件。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年统计,公司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100天,“司法资源的占用比例相当惊人”。靳学军、范君:《公司纠纷可诉性问题研究》,“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2007年10月,江苏常州)提交论文。
在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期间全省法院审结的适用2005年《公司法》的1060件案件中,股东知情权案件137件,占12.6%;公司司法解散和清算案件32件,占3%;涉及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及其决议效力的67件,占6.3%。另外监事检查权的行使,对股东持股情况变更公司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强制转让中的估价等案件均有发生。参见段晓娟:《公司法案件非讼特别程序论》,“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2007年10月,江苏常州)提交论文。
个案分析:在江苏省南通市中院2005~2006年度审结的两个案件,一是陆某诉盛顺恒维公司查阅权纠纷案(案号(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073号),二是黄某诉瑞祥公司特别清算案(案号(2006)通中民终字第0038号)。两案的原告股东身份以及股东查阅权、请求公司清算权由法律明文规定,两造对案件的实体权利没有争议,属于典型的非讼案件。但由于非讼程序的缺失,法院只能以诉讼程序审理,分别耗时9个月、8个月。可叹者,判决最终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迅速结案的两造对裁判效果并不满意。参见樊建兵、金玮:《以非诉程序审理部分公司纠纷案件初探》,“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2007年10月,江苏常州)提交论文。
吉姆?雪利:“商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从亚洲的视角”,载《中国?澳大利亚“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与现代法治”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参见[澳]弗朗西斯?里根:“澳大利亚的纠纷解决:理论、实践和困难”,载《中国?澳大利亚“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与现代法治”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2页。
参见葛义才:《非讼事件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9月版,第2-3页。
缪剑文:《公司运作的司法程序保障初探》,载《法学》1998年第5期。
包括:(1)转让股份的案件,包括申请决定股票或新股预约权价格、申请决定股票回购价格、申请许可出售下落不明股东的股份等;(2)申请许可召集股东大会的案件;(3)申请选任或选定临时职务执行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代表董事等);(4)相关公司文件查阅许可申请的案件;(5)申请决定向股东支付股息或剩余财产价额的案件;(6)申请新股或自己股份处分的无效判决以及发行新股预约权的无效判决确定伴随的申请增减取回额的案件;(7)变更非正常设立事项、变更实物出资事项的案件;(8)涉及公司债的案件,包括申请许可召集公司债债权人集会、公司债管理人申请许可调查公司业务与财产状况、申请认可公司债债权人集会的决议、申请解任公司债管理人等;(9)公司解散的部分案件,包括申请解散公司命令、管理人的选任或解任等;(10)公司清算的部分案件,包括申请许可清算公司的债务清偿、申请决定清算人的报酬额、申请选任或解任清算人等。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非讼程序案件法》的相关规定整理。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5页。
参见《日本公司法典》,崔延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40页。
参见《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64页。
参见冯仁强:《股东权非讼救济途径之初探》,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
魏磊杰:《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载《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
参见加拿大《商业公司法》190(15)~(16),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185(18)~(19),《日本公司法》第117条,《韩国商法典》第374条。
参见《日本公司法》第329条第1款、第346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8条第1款。
王文宇:《公司法论》,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8月第三版,第322页。
《韩国商法》第385条第2款,《日本公司法》第854~856条。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9节“通过司法程序免除董事职务”。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二版,第571页、第581页。
依《韩国商法典》第176条规定,公益性理由有三:(1)公司的设立目的为违法;(2)公司无正当事由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始进行营业或者歇业1年以上;(3)因董事或者执行公司业务的股东违反法令或者章程做出不可容许公司存续的行为。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06-110页。
参见《日本公司法》第824条、第833条
前引,沈四宝书,第212页。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39-340页。
参见《日本公司法》第510条、第514条
参见《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译者序第2页。
德国1898年颁布《非讼事件法》,日本1898年颁布《非讼案件程序法》,于2006年开始实施《公司非讼案件程序规则》,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颁布“非讼事件法”。法国未颁布单行非讼事件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邱联恭:《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之交错运用》,载《法学丛刊》126期,第131页。
参见前引,魏大喨文。
参见前引,邱联恭书,第451-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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