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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无法预期的后果要求我慎重,出于对前人(尽管是外国人)智慧和经验的尊重,我也不想草率断言和主张。但作为学者,诚实和勇敢(我知道,这可能会面对一系列政治正确的批评)要求我坦白这一预感,指出这一抉择已经出现甚或迫近,与法律人分享,欢迎学界“拍砖”,唤起对中国司法实践和中国学术的自觉,共同关注这个哪怕最终没成现实的可能性!


【作者简介】
苏力,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社会管理创新是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但这个概念最早是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4日1版。
《案多人少何以应对》,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7日8版(深圳法院);《案多人少,隐忧呈现难题待解》,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6日(成都法院)8版;《应对案多人少的现实之选》,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31日3版(上海法院);以及《东莞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7日3版。
《认真学习贯彻两会精神,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载《人民日报》2010年03月23日1版。
1979年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约为5.9万人,其中法官估计将近4万人;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约32万人,其中法官19万余人;审理案件数量,1978年为61万余件,而2010年估计将超过1200万件。
《“信访不信法”现象值得高度警惕》,载《广州日报》2010年2月2日B5版;《信访不信法的根子在依法维权难》,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29日3版。
从大量纠纷涌向法院这一事实来看,我趋向认为,不存在所谓“信访不信法”问题。这是法院自我安抚也安抚上访者的一种修辞。民众上访有可能是某些合理请求因司法公正缺失而未得到满足,但也有某些请求法院是从一开始就不能,也不应满足的。在这个意义上,民众只希望以一切可能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并不存在信谁不信谁的问题。
从统计数据上看,1978年之后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总数在1999年达到峰值后,多年一直基本稳定,甚至略有下降;而2008年,全国受理和结案的案件数量均上一年都上升了11%左右;2009年,则再分别上升了6.3%和7.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4期,2009年4期和2010年4期)。
最典型的是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当年就引发全国劳动合同纠纷增加将近一倍;次年继续急剧增加。请看,《劳动争议案件当前五大特点》,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13日4版。我并非质疑相关决策者和立法者的政治判断、立法意图和立法权能;事实上,我完全赞同中央政府近年来为解决民生问题做出的一系列政策调整,支持通过立法来具体落实这些方针大计。但政治判断要求我们更应面对现实,追求更为有效的实现这些良好政治追求的途径和手段;我的分析只是指出,这些立法(法规)在因果关系上直接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工作量。
前引,版2。
Max We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r. by A. M. Henderson and Talcott Parsons, ed.by Talcott Parsons, Free Press. 1947.pp.330ff.
苏力:《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请看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在一些法院和法官心中,案件减少甚至被视为需要解决的问题。请看,例如,“天津海事法院开发案源工作已见成效”,http://www. ccmt. org. cn/shownews. php? id=675;《新都区人民法院民行部三项举措拓展案源》,载《四川科技报》2009年3月26日6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9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76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金国华、汤啸天编:《信访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附录二。
例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宋鱼水法官的调解率为70%,另一位审理商事案件的全国优秀法官钟蔚莉的调解率也高达70%,尽管两位法官的工作地都在北京;而至少在一个报道中(陶艺芸、曹味东:《乡村女法官(上)》,载《泰州日报》2007年11月19日),被称为“调解高手”最近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的陈燕萍法官(人民法庭法官,主要处理的是传统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为64%。
参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通过)。
由此还可以发现,尽管旨在让普通人打得起官司,但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际效果是相反的,这个办法实际使国家更多补贴了富人打官司。在当下中国,这是法律界建议修改《办法》(2006)的一个强有力且政治正确的理由。
特别是中西部法院的法官流失。例如,杜萌:《谁来陕西当法官—陕西法官断层危机调查》,载《法律与生活》2005年6月上半月,第12-15页。
《和谐为贵,调解为先—四川构建“大调解”体系调查》,载《人民日报》2010年3月23日1版;“全省各级法院建立立案调解中心和调解室5480个,配备调解员6166人。各级法院及其司法调解组织,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了司法调解的纵深发展。”
至少在江苏,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确定人选,共同负责管理,共同进行指导。参见崔永峰:《案多人少矛盾的困境和出路—以基层法院的职权配置为视角》,载《审判研究》2010年2辑,法律出版社,第163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10号,2007.8.23发布并实施。该意见第五条强调“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这些“可以“都在增加了法院的某些责任。
《大批“空调白判”获兑现》,载《法制日报》2010年8月18日5版。
《河南三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6日1版。
《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三个突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8日4版。
《四川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推进“大调解”》,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28日1版。
参见《衔接,让调解的效能最大化—莆田建立多种调解衔接机制透视》,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9日1版。
参见前引崔永峰文,第162-164页。
姜启波、潘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立案调解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5版。
参见孙海龙:《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与路径依赖》,载《法律适用》2010年9期。
参见前引崔永峰文,第164-167页。
《全南,陪审员成为法官调解的好帮手》,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3日4版。
《辽宁细河区法院法官12年未交替,法官不足合议庭难配齐》,载《法制日报》2010年4月20日5版。
例如,《创新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行政审判质效》,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31日1版。
《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创兴审判管理“繁简分流”新模式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9日5版。
《物管纠纷快速处理的“慈溪模式”》,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3日5版。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33条。《探索司法确认,树立民调威信—浙江省安吉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查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2日8版。
《刑事和解:阳光下的“私了”—无锡法院探索修复性司法的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12日3版。
《优化权力配置,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四川省高院关于执行权配置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2日8版。
《成都中院“两权”改革经验在全国有示范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29日2版。
《上海高院:制度与科技织就廉网》,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30日5版。
《闸北未成年人案件远程审判系统正式启动》,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9日1版;《北京:远程视频庭审便利诉讼》,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日4版。又请看,范黎红:《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载《法学》2010年2期,第148页。
《河南三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6日1版。
成都某基层法院的进入执行的调解率四年平均约为18%。郝廷婷:《调解案件进入执行情况的实证调研报告》,载《当代法官》2010年3期,第9页。
《案多人少何以应对》,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7日8版。
《东莞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7日3版。
2008年起至今,西安中院有6名法官因身体原因要求提前退休或调走;2010年又有两名中年法官要求提前退休。他们“只是想休息,因为实在无法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案件激增编制未增工作压力大,西安有法官要求提前退休》,载《法制日报》2010年4月29日5版。
姜启波、潘杰建议“允许人民法院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再行减收甚至免收诉讼费用,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纠纷当事人选择立案调解化解纠纷”。前引
请看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25(大意是,“尽管法院系统没有明显用排队等候的方式,但这是历史悠久的平衡司法服务需求和供给紧张的方法,并为各州法院大量使用”)。
例如,正是因为案件积压太多、司法拖延严重,才促使意大利1988年颁行了新《刑事诉讼法典》,移植了英美法的抗辩制,还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美国的ADR运动的发生和兴起,也部分因为1970年代美国的司法拖延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而中国1990年民诉法采纳“谁主张,谁举证”以及后来的“抗辩制”,同样有这个因素,甚至可能是最强的推动力。苏力:《当代中国司法变迁—一个政治经济学解释》(未刊稿)。
在特定的意义上,法国最强大的行政法院,其实就是这样产生的。当年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相当保守,老是阻扰甚至否决革命政权采取的行动,屡屡受挫的革命政权主动从普通法院中撤出了这类行政诉讼,又在行政系统建立起强大的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案件。
前引
参见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前引,pp.124-126.
我的访谈发现,几乎所有法官都赞同以“从法院分出去”的形式来实现“审执分离”。
Max Weber, Political Writings, eds. by P. Lassman, and R. Speir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157.
Ronald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16(1937),pp. 386-405.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法律与社会科学》,创刊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Richard A. Posner, How Judges Thin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ch. 5.
Brown v. Allen, 344 U. S. 443(1953),at 540 (Jackson, J. concurring).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2章。
Owen M. Fiss, “The Limit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25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 57(1993),pp. 66-67.
尽管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大致可以说是世界上独立程度最高的法官,但1960年代以后联邦法官数量不断增加,这个系统中也出现了官僚化和科层化的倾向或现象。请看相关的批评、抱怨和分析,Owen M. Fiss,“The Bureaucratization of the Judiciary,” 92 The Yale Law Journal 1442(1983).
有关美国1950-70年代的经验以及利弊分析,可参看,Posner,Federal Courts,前引,ch. 3-5.
参看,Stephen B. Goldberg, Nancy H. Rogers, and Sarah Rudolph Cole, Dispute Resolution, Negotiation, Mediation, and Other Processes,5th ed,Wolters Kluwer Law&Business, 2007.
最典型的例子是,1930年代,罗斯福总统试图增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重新包装最高法院,但受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成功抵制。可参看,James MacGregor Bums, Packing the Court: The Rise of Judicial Power and the Coming Crisis of the Supreme Court, Penguin Press, 2009.
参见前引崔永峰文,第159页。
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参见《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加快政法保障体系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1版。
一个新近的关于法院请示制度的经验研究,看见侯猛:《法院请示制度的合理一面》,载《法学》2010年第8期。
Posner, How Judges Think,前引;又参见Fiss,“The Limit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前引,p.59(大陆法国家的“司法部门是作为文官体制的一个分部来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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