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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但我还是更关心当代中国司法现实。中国目前许多法院的法官数量已经很多,不少法院已经有上百位甚至数百位“法官”,科层化程度也很高。有研究表明,即使在基层法院,也只有大约30-40%的人员在一线审判,法院院长、副院长甚至各庭庭长基本从事管理,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当中,只有70-80%从事审判。[70]在更高层级的法院中,我想,一线审判的法官数量可能更少。因此,中国的法院审判和行政管理都已经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甚至也是中国法官自身目前特点的必需。也是基于实证调查,我早就,也一直,认为中国法院应加强法院管理研究;[71]也大力支持成都中级法院的“两权”改革的方向,认为这是法院面对现实,非常重要的尽管是被逼出来的审判管理制度的创新。


  

  但中国司法现实也同样要求充分考虑司法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对司法的另一些要求。当代中国司法面对的问题太复杂了,法官要有效履行其政治治理责任,必须有出色的司法,案结事了,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依据制定法规则,以三段论的方式演绎出结论,然后喊一声“法律至上”或“司法至上”就把别人唬住了。中国司法同样,甚至更需要法官的智慧和积极性(这不就是“服务大局”的要求吗?),也需要某种程度的创造性(这不就是“能动司法”的追求之一吗?),因此有必要赋予法官有比中下层行政官员更大的裁量权。在审判管理中,这个因素同样值得关注,甚至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这不是意识形态的,而是实用主义的考量。


  

  由于不非常熟悉法院的日常运作,我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细致建议,但我还是提出一些,在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的大背景下,旨在增进法官独立性和裁量权的意见,供参考。


  

  例如,把法官的工资收入同法官级别挂钩,不再同职务挂钩。这会弱化至少部分法官对职务的竞争(这种竞争往往会使某些法官在一些并非必要的方面表现得“很听话”);或许还会减少法院内诸多机构副职的必要,即使法官人数不变,也会增加一线审判的法官;这会令更多普通法官受惠,鼓励较多的法官集中关注审判;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增强众多法官相对于不适当的行政管理的独立性。而最近一则关于中央强调政法机关的财政保障体系的新闻报道中似乎也有这个意思,尽管我不确定。[72]


  

  另一个措施也许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度放权给法官。比方说,在一些法院确定认为是“无谓”诉讼或恶意诉讼中,允许法官个案裁量的形式(而不是统一制定规则的方式),要求败诉方,除支付诉讼费之外,还要向胜诉方全部或部分支付胜诉方的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特别是律师费。这不仅会增加了败诉方的诉讼成本,会有效减少无谓诉讼、琐细诉讼和某些恶意诉讼,降低司法的需求,而且,尽管这个权力不大,但还是给了法官一个小小的有限“自由”,会增加法官的司法独立感,增加法官的非货币收益。另一个实例是成都中院的孙伟铭案判决。即使审判管理令法官在某些方面的裁量权压缩了,这也会是一种制度性的补偿。


  

  其他还可以纳入考量的是,如果《民事诉讼法》依照某些学者建议修改,改目前的两审终审为三审终审,我建议,三审不应当是义务性的,而应当是裁量性,即三审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某案的三审。最高法院则应当全面采用这一原则。


  

  我的这些建议未必可行,甚至完全错误。但我只是想借此指出,加强审判管理中并不全是收权、限权或监督,仍然有放权的一面,应当进入审判管理的视野,全面权衡和考量。


  

  七、结语


  

  只算结语而不是结论,是因为,首先,审判管理作为问题,经验研究还刚刚开始,我不可能有真正坚实的结论;其次,我完全没有真实的法院生活经验,许多信息不了解,许多问题还看不准,不敢妄称结论。甚至本文看起来“避轻就重”,没谈许多法官可能更关心的可操作的审判管理,而是奢谈了一个相对宏观,任何单个法院都无法操作的审判管理问题,也是想掩饰我的无知和无畏。


  

  尽管如此,审判管理确实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大问题。审判管理研究在中国有比在任何他国都更重要的实践意义。[73]不仅是“案多人少”,每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很多等,而且中国法官目前的一些构成特点(例如,本科或硕士毕业进法院,相对年轻;缺乏足够的司法、政治和社会经验,法院内部实际上有也必须有一定“师徒制”职业培训;广大的基层法院中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受过专门职业教育训练的法官;许多基层法官来自当地,有严重人情之累;以及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转型也使法院很难稳定定位),所有这些都要求,也事实如此,中国法院一直比西方国家法院更重视法院内部的管理。但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太少,到目前为止,我还真没看到有哪篇文章把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不仅仅是审判组织)及其工作机理说清楚。中国需要面对司法实践问题中逐步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为中国司法的发展提供切实的指导。


  

  事实上,本文只是把一些问题摆了出来,将相关的考量摆出来,希望这种“摆”可以拓宽我们的研究视野,小心谨慎但最终必须是成功有效地推动中国的司法发展。不是刻意追求中国特色,只求在有效回答中国问题的过程中,让它自然形成。


  

  还有一点,尽管第六节讨论了审判管理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且更侧向司法独立,但必须坦白,这主要是基于政治上的审慎。而所谓审慎,还不是个人怕事,主要是怕折腾法院。若单就这一研究本身,以及基于我目前对中国社会发展和对中国法院各方面的总体了解,我感到的是,中国法院系统以及相关的理论很可能正面临一个重大抉择:究竟是以法官独立为核心价值之一来建构法院系统,还是以科层制为基本方向来构建中国的法院系统和组织。从人类历史上看,英美法院走的是前一条路,欧洲各国法院系统和法官则基本是“打着红旗反红旗”,早已背离了英美的路。[74]中国法院的组织架构和实际运作都更多属于欧洲法院传统,但在理念上一直更多接受了英美的司法独立命题及其表达。由此,导致了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学表达和法学教育之间有严重的分裂。我不知道这反映的是中国法律人的智识保守和猥琐(缺少创新和自我表达)还是法律人的政治激进和天真(“同世界接轨”)?


  

  种种因素都令我预期,中国会日益趋向欧洲大陆的科层制、专业化司法。中国法院内的专业庭是一个标识,职业制(career)法官是另一个标识,不仅与英美的旁门制、通才型法官完全背道而驰,也比欧陆国家法院走得更远;中国法官,最终会和欧陆法官一样,成了(法院系统内的)公务员。预期不等于欢迎。在有更系统全面的经验的利弊分析和足够细致的政治考量之前,我不事先肯定但也不拒绝这一方向。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如果真能解决中国社会和司法的问题,并逐渐制度化,那么随着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崛起,我实在看不出有什么理由,最终还是不承认一种比西方各国更为科层化强调审判管理的司法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或许,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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