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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但我更关心在当下中国语境中司法拖延的后果。可以断定,最拖不起的一定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广义商事案件。想想IT产业就行了,拖上一年,某个企业也许就垮了。司法拖延的后果很可能是广义的商事诉讼撤出法院,自行寻求其他节省时间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有了至少是两个对法院不利的后果。第一,如果商事案件减少,即使普通民事案件不增加,那些不太重要、不用请律师、缺乏普遍规则意义甚至无需规则指导就能解决的、当事人拖得起的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的比例增加了。这意味着,越是不太重要的纠纷,越会进法院;而越是重要的纠纷,越不愿进法院,因为当事人耗不起。这不利于国家设立法院的初衷,久而久之,还会使整个中国法院的专业水平受影响。第二,随着撤出法院的商事纠纷寻找新的纠纷解决出路,商事仲裁(这其实就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并支付报酬的私人“法官”)可能因此繁荣起来;但也完全可能,或是在民间产生,或由国家设立,无论名称如何,一些专业水平更高的准商事或准知识产权法院。[55]这对中国目前的法院系统可不是个令人振奋的信息。


  

  还一定会导致法官流失。或流出法院,转行当律师或到政府其他部门;或是法院内部流失,即主动撤离审判一线,到法院内其他职能部门。我的调查访谈就验证了这一点。近年来,不但法官“下海”当律师的增多,还有很多法官因审判压力太大想撤离审判一线,转到法院职能部门或最好是职务晋升,甚至干脆提前退休。[56]而比较容易转行的,无论是流出法院还是获得晋升,往往都会是些司法知识技能相对优秀的法官。这样下去的长远结果是一线审判“队伍”不稳,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衰退或至少增长不快。与这一点相联系的会是,许多本来可能偏好司法审判的法学毕业生,因为工作压力过大,从一开始就选择不进入法院。


  

  这些可以想见的后果都不利于我国的法院的长期发展。


  

  五、社会管理与审判管理


  

  因此,本文坚持在社会管理大系统和大背景下来研究宏观的审判管理,回答“案多人少”,就不是为了给审判管理带上一个时髦的帽子。看似政治的甚或有意识形态意味的命题,其实有充沛的务实追求。而上述分析也意味着,审判管理要求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法院运转的外部社会条件,需要更多的“统筹”。用国外同行的学术话语来说,审判管理需要政治性部门(立法和行政)的支持配合;用中国习惯的政治性话语来说,是要加强党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说法不同,道理其实一样。


  

  然而,尽管诉讼收费本是审判管理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但目前这个手段不小心失落了,至少不全在法院手中了,法院系统无法独自采取措施。因此,要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也许最重要的不是大量增加法院人手(第六节会对这一点有更多分析论证),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同中央政法委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沟通,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提高诉讼收费;未来还应根据国家GDP增长、居民消费指数增长以及通货膨胀率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57]


  

  法院系统一定要以翔实、有说服力的、经验性的利弊分析来说服政治部门和决策部门:诉讼收费提高不是为了法院的利益,是有利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必不可少,是遵循社会管理和审判管理的“自然规律”。事实上,“案多人少”反映的就是司法中隐含的市场经济规律。政治决策部门当然应当有综合的政治考量,但不可能完全忽视市场因素和价格规律,至少不能长期忽视。


  

  另一重要工作是,还是要通过中央政法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并以具体措施鼓励,进一步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收费、难度、时间)。特别是要让相关的行政机构(包括但不仅是司法行政机构)和人民调解变得更为有效。


  

  上述两方面配合,有可能大幅减少涌向法院的普通民事诉讼,大量纠纷无需通过法院的“调解优先”就会分流到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或在社会内部自然化解。其实,只要看看1949年以来的中国历史,就应当清楚,“调解优先”其实从来不是法院一家的,而一直是也应当是这个国家社会管理化解纠纷的方针;作为一个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机构,法院应当遵循,但不可能独自有效贯彻实践落实这一方针。


  

  与宏观的审判管理有关的,辅助性的、但重要性一点也不低的外部工作还有,要通过正式交流渠道加强同各个广义立法部门的信息交换,使这些部门关注并研究立法的司法可行性问题,考虑司法的后果,法院的负担,而不再仅仅关注立法的政治和道德必要性;经此促进立法的稳定性,可司法性,制定明智可行的法律,全力减少因立法引发的任何“折腾”。


  

  还必须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和职能分工。前面的分析表明,目前中国法院系统承担了太多司法行政工作。就拿“大调解”联动机制的运作来说,法院和法官并不追求,却还是常常成了向纠纷人提供第一手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的机构和人员,且不说之后还有一系列非审判性的事务工作。就为人民服务而言,这些工作谁都应当做,谁做都行;但就工作性质来看,这些工作更适合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应由律师来承担。不能因为纠纷先到了法院,法院就先当“律所”再当法院,法官就当完“律师”再当法官。


  

  法院必须自觉并清醒地,向相关党政决策机关提交有充分证据和说服力的研究报告,经由正式制度调整,逐步把自己目前承担的部分非司法的纠纷解决和管理工作转移给司法行政部门,转移给律师。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推动劳动分工;不仅有利于法院,也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会促进和增强司法行政部门的发展。而这要求,法院不仅要转移责任,最重要的是要转移利益和权力。


  

  就此而言,我在此提一个眼下连法院系统都可能反对的有关审判管理的建议:如果真的以审判为中心加强和创新管理,就应考虑至少在未来将执行业务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当初把执行放在法院,目的也许是想借此促使法官判决时还要想一想判决的可执行性,因为只管判决,不考虑执行,是大陆法系司法中很容易发生的问题。但如今法院系统有了执行局,执行与审判已经分开,因此这个当年支持把执行放在法院的理由不再成立了。“审执分离”也是西方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更重要的理由是,判决和执行放在一个机构,容易引发社会的怀疑,老百姓可分不清执行法官和判决法官;同时也确实容易引发个别法官从个人收益角度考虑判决和执行,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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