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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但过去几年,在中国东部和城市地区法院,上述因素可能提供的司法潜能已基本释放完毕,法院的人力资源增加也减缓了,某些地方的法院人力甚至有所减少;[22]与此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合同法》等刺激司法消费的法律颁布,案件大幅增加了。这一次法院真的受不了了。


  

  甚至,尽管必要并且我原则上支持,最高法院近年来采取的一些措施,例如调解优先、能动司法、清理积案,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也从另一个侧面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尽管法院并不追求,但纠纷毕竟首先是涌向法院,“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因此常常从法院开始,[23]诉调对接就要法院多出力,[24]诸如此类的,法院承担了一些先前不用或很少承担的工作;[25]清理积案、[26]判决书上网,[27]为“维稳”而化解涉诉上访[28]等,也都耗费法院的各种资源;审判中,一些本想息事宁人的判决或调解,则诱发了更多的缠讼、涉诉上访甚或恶意诉讼。所有这些累积起来,既减少了可用于处理纠纷的人力,也增加了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案多人少”的矛盾格外尖锐了。


  

  三、作为应对的审判管理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法院系统已经做出了一系列回应。我大致归纳为:


  

  1.分流。通过大调解、[29]多种调解衔接、[30]调诉对接,[31]立案调解,[32]等强调“调解优先”的措施,为纠纷人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力求分流日见高涨的司法需求。


  

  2.增加审判资源。主要是人员增加、机构调整、业绩考核等。例如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三审合一”的改革,[33]法官助理和法官助手制度,[34]陪审员调解,[35]退休法官返聘,[36]法官的绩效考评。[37]这些制度或者增加了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在不增加法院编制的条件下通过机构调整增加一线审判的法官或优化审判力量的配置,或者是充分利用、开发边际性的法院资源(陪审员),或者通过考核竞争激发法官的潜力。


  

  3.制度程序调整。例如繁简分流,[38]纠纷快速处置,[39]量刑改革,[40]这实际上是针对案件类型调整资源使用,通过专业化、常规化、流程化来节省时间人力,合理使用资源。与这些措施相关的还有调解优先的一些做法、司法确认调解、[41]刑事和解[42]以及执行权的调整配置[43]等措施。这些措施很不相同,但从特定角度看有共同点,就是加快审理、便利执行,特别是强制执行,经此节省法院的人力资源。


  

  4.科技手段。例如成都中院的“两权”改革中的一些措施,[44]上海高院利用科技加强廉政建设,[45]以及北京、上海等地的视频远程审理,[46]河南全省法院判决书统一上网[47]等,都大量依赖了科技手段。这些改革措施看起来更多针对了司法公正清廉问题,结果是不同程度上节省了法院监督管理的人力资本,客观上则增加了或至少是不减少一线审判的人手。


  

  我对法院的了解很不充分,这些归纳因此肯定不全面,不完整,甚至不正确,但不会有太大差错。从效果上看,第一类着力于减少司法需求;第二、三、四类着力于增加司法供给。这些措施有针对性,但基本都是对症下药,有效果,但我认为,还不足以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让我仔细分析一下。


  

  提供多种纠纷机制,从理论上看,可以分流纠纷解决。但问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获得民众信赖并方便其使用,进而能有效分流纠纷,还需要一段时间。而另一方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建至少在目前一段时间内会在两个方面增加而不是减少法院的负担。第一,由于目前大量纠纷首先涌向法院,基本只能以法院为中心来勾连、衔接和协调多种调解和调讼,法院扮演了分流者的角色,无论是将纠纷转给人民调解,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室,还是推动行政调解或委托调解,这都会增加,事实上也真的增加了,法院的人力成本和管理事务。第二,一般而言,同判决相比,司法调解本身就需要法官付出更多心力和时间。如能确保自动履行,调解的额外成本还能扳回来;但经验研究表明,至少有一定比例的调解并未自动履行,[48]甚至会再次进入诉讼。这样一来,法院支付的人力、精力、财力就更大。


  

  因此,从宏观上看,至少短期内,即使调解优先减少了纠纷对狭义司法(审判)的需求,却未必会减少对广义司法(判决或司法调解;后者包括案前调解、立案疏导、立案调解以及司法调解等)的需求。从长期来看,假定调解优先比较有效,由于剩下的纠纷数量仍然巨大,因此效果也只是边际性缓解了法院工作量。最核心的是,只要许多相关的工作还是由法院承担,那么调解优先的效果就只是数字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很可能,只是在法院统计报表上,司法判决和调解的“案件”减少了,但法院经手处理(分流调解、案前疏导、案前调解或立案调解等)的纠纷没有减少。


  

  增加司法供给的三类措施都着眼于依靠制度和技术“挖潜”。很好。但前提是还有潜力可挖。因此,问题就成了一个经验问题,法院现在还有多少潜力?我不很乐观。法官普遍且大量加班是支持不乐观的最强证据。很明显,每个人都想也都会找办法“偷懒”(不带贬义);如果能想出办法,就不会有这么多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加班,而且是长期加班。加班表明的是,在现有条件下,至少在许多(但不是全部)大中城市和东部地区的法院已找不出什么其他正当且能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措施了;最简单却也最没办法的办法就是加班。


  

  但加班很难,也不应,持久;此外,也真没法有效化解这个“案多”。一些基层法院现在几乎已经是常规性“5 +2”(工作日加周末)、“白+黑”加班了。[49]东莞市女法官卢建文2009年办了1924件执行案件,这意味着,平均每个工作日处理8件左右的执行案件;该法院办案标兵刘晓宇法官2009年共审结案件1658件,每个工作日结案6-7件案件;该院近年来每年都有怀孕女法官因工作重负而流产。[50]尽管这可能是个案,但抱怨工作量太大在许多地区的法官和院领导当中是相当普遍的。而案件总量无望减少,可能还会有所增长。


  

  而且,只要不是出自法官完全真实的自愿加班,任何加班工资也都无法弥补法官的非货币收益(闲暇、娱乐和家人团聚)。法官就会不快活,不幸福,就缺乏积极性,就更可能—只要不出问题—对付;而且只要有机会,而机会总是有的,就一定有法官,特别是优秀法官,以各种方式流失。已有报道,有一定数量的法官因工作压力太大而要求提前退休。[51]即使有新法官补充,人数相同,但能力不同,法院的人力资源还是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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