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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

  

  但目光不是动力,动力是利益,是纠纷解决的绝对收益,即综合考虑解决纠纷的个人财力、人力、精力和时间等花费后,这个纠纷还值不值得解决?这份利益还值不值得去争?有许多事,我们都忍了,不了了之,因为或者没时间,或者怕麻烦,或者收益太小。这意味着,如果解决纠纷的收益稳定但成本降低了,或是成本增加但收益增加更多,就会有一些之前不要求社会介入的纠纷走上前台要求社会解决。当然解决不必定要“走法院”,在有且事实上总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且收益大致相当的条件下,纠纷人会选择成本相对更低的解决机制。诉诸法院,那一定是在当事人事先看来,比诉诸其他机制的成本更低。


  

  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大改变了这些相关的主要变量,改变了这些变量在不同个体和群体中的分布。


  

  尽管贫富差别大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所有人都比先前更富裕了。这意味着:一,纠纷涉及的利益普遍增加了。二,纠纷解决的潜在收益也增加了。三,人们比先前更有钱打官司了。之前可打可不打的官司现在就可能甚至有必要去打了。


  

  但打官司不光要花钱,还要花时间和精力。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总体上让人们有了更多挣钱的机会,打官司则要以付出这些机会为代价,这就是机会成本。如果这个成本在个体之间同等分布,那么即使经济社会发展引发了更多矛盾,考虑到机会成本,官司也不会增加太多。但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甚至技术进步,例如农村的机器耕作、化肥和除草剂以及城市企业设备更替、产品升级等,都增加了农村和城市中失业和隐性失业人口。这些人不但时间和人力的机会成本相当低,而且由于失业和隐性失业财富或收入也较少,任何纠纷中涉及的利益对于他们的边际效用也会更高。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从理论上看,这些人一定会更多诉诸各种机制,包括司法,来解决纠纷。


  

  有大量经验证据和日常观察支持上述分析。例如信访或涉诉上访的经验研究显示:信访中“访”增加了(因交通便利和收入增加,“访”的相对成本降低了);上访者中农民、老人、离退休者和文化偏低者数量居多(他们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更低,有时甚至为零);[17]信访还有明显季节性(春种之前,以及秋收之后到春节之前,因为对于农民来说这时段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几乎为零)。也有一些司法上的经验证据。最突出的是,尽管纠纷利益更大,更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但由于机会成本的因素,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反而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容易“案结事了”,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18]有人会说,信访者和涉诉上访者是弱势群体,受欺压和损害更甚,因此更多上访。但这只是想象,架不住追问。同为农民,为什么年轻农民更少打官司、上访和涉诉上访,尽管他们更多进城打工,也更多受欺负和遭遇不公平待遇?为什么总体说来劳动力输出省上访人数永远高于劳动力输入省,你总不能说劳动力输出省贪官更多吧?还有,为什么上访和基层法院立案总有季节性,难道坏人干坏事还先看看黄历?


  

  近年来,选择司法途径的激增,还因为纠纷人的司法成本绝对降低了。这主要因为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收费。[19]我做了一个简单演算。一个诉讼请求11000元的纠纷,依据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20]法院收费为130元,而依据2007年的《办法》仅为75元,诉讼收费下降了约42%。一个诉讼请求为50万元的纠纷,依据前者收费为27520元,依据后者收费仅为8800元,诉讼收费下降了68% 。[21]如果视司法解决纠纷为服务产品,视诉讼收费为价格,即使不考虑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收入增加导致诉讼收费的相对价格大幅下降,依据价格理论,也可以断定,诉讼收费降低也会大大刺激民众的司法消费。


  

  还要考察一下《办法》对不同类型纠纷的司法消费产生的刺激效果。


  

  尽管《办法》对大额民事案件的诉讼收费降幅更大,换言之,国家对商人(公司、企业、银行)打官司补贴更多,但我判断,对这类案件刺激消费的效果基本为零。这里的关键变量是律师费。在这类案件中,律师费大大超过诉讼收费。此外,商人还大都是“忙人”,时间和人力的机会成本更高,不但不会为“小事”上法院,甚至不会因政府补贴多了就多打官司。


  

  受《办法》刺激,效果最显著的是普通民事纠纷。这类纠纷人不请律师、不支付律师费,或得到了法律援助,“走法院”,要支付的仅限于诉讼收费。这类纠纷人的人力和时间成本通常也很低,他人的“小事”就是他们心中和生活中的大事(商人一般谁会为5000块钱欠债上法院?而对普通人,这可能是全家两、三个月的生活费)。当合并考虑诉讼收费和律师费,就可以看出,《办法》大大降低了普通民事纠纷当事人进法院的实际价格,有效刺激了大量先前不进入法院的普通民事纠纷涌进法院。这个推断符合日常经验和相关数据。过去三年里激增的案件中,确实更多是传统的广义民事案件。最典型的是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收费为10元,由于抵不上收费的人工以及其他成本,我的调查发现,有些法院干脆一分不收,给出的理由是“司法为民”)。


  

  应当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相对于法院人手的增加,案件增加更多、更显著,因此从理论上看,法院一直都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案多人少,本应更早引起,却一直没有引起,法律人特别是法院的足够关注。除了前面提到法律人和法院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受经济增长模式影响,一直还喜欢和追求案件增长外,最主要的是,有几项改变和变化大大疏解了法院的压力。1990年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谁主张谁举证”以及随后的庭审方式改革,解脱了法院曾经必须承担的调查取证责任,变相地大大增加了法院的人力和财力;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直到21世纪头几年,法院编制总体上一直在增加,且增加较快,编制未增加的法院,案件至今不多;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迅速提高,全面增强了法官和法院处理案件的能力;以及,计算机的运用,交通通讯工具增加和改善,大大节省了法院的人力资本。总体看来,司法系统人力资源一直还不算紧张,有些法院一度还有余力(表现为想着主动“开发案源”或“开拓案源”,或特别强调撰写论证详细的判决书),法院系统未能未雨绸缪,及早发现潜伏在身边的这个“余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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