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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资产重组承诺的民事责任分析

  

  操纵市场型违反承诺在主观上具有通过诱导投资者在不明真相时作出投资决定,并以此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公开重组承诺操纵市场、进而影响市场价格,造成证券市场秩序的混乱。操纵市场型违反承诺与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方面,前者必须具有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与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相同的是,在操纵市场型违反承诺行为背后,也同样可能伴随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其关联方等第三者之间的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也是法定的证券侵权行为之一,对于该类行为的责任追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早有明确的规定。


  

  (三)非典型侵权型违反承诺


  

  在诸多违反资产重组承诺的行为中,除了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这两类典型的证券侵权行为外,还有一类行为的法律性质较为特殊,需要加以特别的分析。这类违反承诺的行为,其最初的承诺往往是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愿,而后对承诺的违反则是因为因时间的推进和事件的进展等原因而推翻了自己先前的承诺。其一般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欺骗或误导的恶意,也不存在通过诱导投资者在不明真相时作出投资决定、以此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非法目的,而仅仅是在客观上造成了证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后果,并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类行为显然不属于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的侵权行为,但的确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因此可以将其称为“非典型侵权型违反承诺行为”,对于此种行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无针对性的规定,如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必须对其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全面的分析和界定。


  

  四、非典型侵权型违反承诺行为的定性分析


  

  本文认为,对于并不带有欺骗或误导的主观恶意,也并不是为了通过操纵市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而违反重组承诺的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证券侵权行为。之所以称之为“非典型侵权”,是因为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其规定为与虚假陈述或操纵市场并列的证券侵权行为类型,同时,这种行为也并非属于违约行为,而确实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不属于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这类违反承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此为基础构建该类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制。其理由在于,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属于法律上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其必须依法真实、合理、诚信的对于法定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披露,向市场传达正确信息,从而使得投资者据此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而相关主体违反重组承诺的行为,相当于向市场传达了错误的信息,并因此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故而其违反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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