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

  

  第二,民间参与是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社会救助中的民间参与即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自愿参与社会捐赠、社会帮扶、邻里互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强调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并不意味着政府提供所有的社会救助服务产品。政府根本无法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救助服务。中国社会救助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事务。基于此,“在我国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织就社会救助的安全网是绝对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9]民间力量的参与救助,可以填补了政府救助的一些盲点,发挥协助、补充政府救助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调整自身的职能,在承担由自己提供基本的社会救助责任的同时,提倡、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成员从事社会救助活动。


  

  目前我国现有的民间救助行动的规模、广度、深度都还相对有限,救助渠道不畅、组织机构不足、行动效率不高,这也就使得民间救助力量常常只能表现为针对某一贫困个体、某次不幸事件的临时性的、个体自发性的救助行为,而难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救助力量,从而也就制约了民间救助在社会救助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公民社会开始发育,民间力量在社会救助制度中的地位会逐渐上升。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应重视和支持民间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服务,鼓励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应该在总则部分确定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原则并明确民间参与和国家责任的关系。总的原则是政府主导与民间参与相结合。具体而言,《社会救助法》应该规定:“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基本责任,为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国家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支持、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还应该在分则部分作出规定:“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服务,支持以社会救助为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兴办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救助、福利设施,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帮助和服务。”《社会救助法》出台后,再由国家制定《慈善法》、《社会捐赠法》等法律或法规,通过降低慈善组织准入门槛、明确其法人地位、采用税收杠杆等措施对民间救助工作予以引导,这样,政府救助和社会参与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救助网络,以实现社会救助立法的最高宗旨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