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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

  

  (四)国家责任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它表明政府既是权力政府,更是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它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一切权力,同时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责任。国家责任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标志着中国社会救助工作逐步摆脱过去单纯的道义色彩,从传统的社会个人的临时性、偶然性的慈善行为发展到国家对公民的经常性、制度性的保障措施。


  

  在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论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除了明确的产权制度、清晰的交易规则、合理的竞争制度、纠纷解决机制与健全的社会秩序外,还包括公平的分配制度、环境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平的教育机会和基本的公共福利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府应该着重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福利,政府应对人们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中的各种正当性诉求不断地通过制定政策进行承认和保护并最终通过立法实现法律化。政府绩效评估的标准取决于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取决于公共福利的促进程度。在社会救助保护方面,服务型政府的评估标准则取决于社会救助对象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因此,政府应该将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服务,把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利上升为一种法律责任,以避免道德责任的随意性、无序性和有限性。


  

  二、社会救助国家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国家责任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地满足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和利益。具体来说,在社会救助中,国家承担的责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供给责任


  

  制度供给是社会救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救助的发展过程本身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法制化过程。综观各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先立法,后实施”为其基本规律的。社会救助的国家主导性,决定了国家在社会救助制度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必须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上担负起责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制度设计等,将社会救助对象应当享有的各种正当性的利益诉求予以“制度化”,并最终实现“权利化”和“法律化”,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使得社会救助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财政责任


  

  社会救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了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不可推卸的财政责任。财政责任即提供社会救助资金与经费的责任。社会救助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从而达到政治目的的制度安排,采取的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责无旁贷地承担社会救助的财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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