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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

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


杨思斌


【摘要】国家责任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标志。国家责任是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要求,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责任、财政责任、实施和监管责任、引导民间救助以及宣传责任等。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应该确立国家责任原则,建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民间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模式。
【关键词】社会救助;国家责任;社会救助立法;社会救助模式
【全文】
  

  在现代社会,享受社会救助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则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具体表现为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为社会救助提供制度供给、财政给付、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保障社会救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现行社会救助的各个环节都体现为完全的政府行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既是救助制度的决策者,也是执行者,还是监督者和民间救助的引导者,集多重职能于一身,贯穿社会救助全过程。社会救助法把国家责任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之转化为国家对公民必须的法律义务,以便让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国家能更好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民间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模式。


  

  一、国家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必然性


  

  国家责任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标志。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社会救助作为一种慈善事业,是对穷人的一种施舍和恩赐,其思想基础是人道主义精神。如在欧洲,早期的救助基本上由慈善团体和教会承担,政府并没有把救济穷人看成是自己的职责,相反,对穷人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保障逐渐演变成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后的社会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以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法定责任为典型特征。


  

  现代国家之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会救助的政府责任,是因为社会救助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机制。[1]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国家对公民的社会救助责任,这种责任是国家行使政治、经济、社会等管理权力,实现其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相应条件,是国家存在合法性的基础,表征着国家伦理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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