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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启示录

  

  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出访海外时,可以携带最亲近的亲属(Immediate relative,比如妻子、子女)出访,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其他亲属可以同行,但费用一律自理。


  

  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说过:「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对于我们而言,成长可能还是明天或后天的事情。今天,需要中国法律人为明天做准备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如何使「书面上的法律(law in books )」变为[行动中的法律(law inaction )」,从而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应当承认,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内长期薄弱的环节。这个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断的、复杂的和细致的法律解释。


  

  在中国,每当提及法律解释,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固然很重要,但从各国的成功经验看,更重要的是行业规范。大量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问题是不可能依靠民法学家们来完成的。需要依赖行业细则来规范,诸如医疗专业、房屋建筑专业、奶制品专业、网络监控专业、旅游专业、律师服务业等。


  

  无论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还是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我们不得不承认,《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的适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问。


  

  例如,《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有人发誓证明那一时间自己家里没有人,在中国法庭不使用陪审团的情况下,法院判断证词真伪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如果使用测谎仪,其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


  

  又如,该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问题是,几个人算是「多人」?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法律程序和标准是什么?同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否仅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侵权行为?同类侵权行为(比如假农药、假奶粉)发生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是否可以认为是「同一侵权行为」?这些都是目前悬而未决的问题。


  

  2010年年初,王泽鉴先生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谈到中国大陆的《侵权责任法》。他诚恳并耐心地告诫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们,「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立法工作其实只是万里征途中最初的几步路,更艰难、更复杂、更细致的工作还在后面」。看来,除了祝捷庆功的愉悦之外,我们的民法研究者们今后还会体验到更多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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