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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启示录

  

  看来,诉讼时代真的到来了。我们除了积极应对诉讼时代的到来以外,似乎没有什么更好的选择。从现在开始大力推行法官职业化,不断创新和完善审判管理模式,加强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公开。这样才能与时俱进,推进中国法治社会有条不紊地前行。


  

  二、保险时代的到来


  

  弗里德曼教授发现,在美国,到了二十世纪末期,侵权责任诉讼的波浪似乎出现退潮的迹象。这是因为,无孔不入的保险业「为那些已经投保的被告们,拔出了侵权行为的刺」。「保险公司几乎在法庭外面,依据实际经验和保险公司的指导性规则,就解决了所有的案件」。世间万物,总是一物降一物。人类的智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信赖的。保险,这个由聪明的犹太人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发明出来的避险理财产品,出乎意料地成为今天人类定分止争的重要工具。


  

  台湾资深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曾指出:「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互相推展的作用。侵权责任的加重,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达。」今天,人们已经来不及去争辩侵权法的存在是否符合人类生活的本意,一个现实的考虑很怏开始蔓延,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人需要为今后生活中可能出现令人烦恼和沮丧的侵权事件购买保险。各类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开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机动车拥有人、不动产拥有人、房屋出租人、动物饲养人、加油站、马戏团、游乐场、烟草公司、建筑师、医生、律师等无数行业将悉数被保险公司揽入怀中。自然,保险费用的支付与增长,势必产生反弹,水涨船高,这一切将被毫不犹豫地转嫁给其他消费者。有目共睹,今天已经步入市场经济时代的中国大陆,保险业也正在急速发展中。对支付了保险费的人们而言,「保险付了钱不用很痛苦,用了更痛苦」。无论我们是否情愿,这都是一条无法避开的选择。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高度危险责任」(70~74条)一章,专门规定了若干带有高度危险性质的行业相关的侵权责任。


  

  为了说明侵权赔偿与保险的关系,在此简要剖析一下有关条款。


  

  法条分析—《侵权责任法》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其中值得讨论的是「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一语。据查,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这里出现两个疑问,第一,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情形引起的,难道国家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吗?现代化战争中,核设施已经成为对方导弹攻击的主要目标。一旦遭到攻击,处于核设施附近的平民就会成为直接受害者。政府可以仅仅以「战争情形」为理由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吗?那么,有谁愿意把核设施建立在自己的房屋附近呢?第二,该条款中还令人不解地使用了「战争等情形」一语,其中的「等」字意味着什么呢?是否还包括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看得出,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踌躇和为难。这个「等」字,大致意味着立法者在为未来的司法解释和判例留下回旋的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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