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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启示录

  

  2007年,当《物权法》颁布时,我们发现,《物权法》的宣言性意义似乎更大于这部法律的条文本身。因为,其中有些法律规则事实上已经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所表述。相形之下,《侵权责任法》中新颖鲜活的内容对人们实际生活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则非同一般。


  

  笔者对《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的看重,并不完全出于自己专业上的偏爱,而是与自己最近在精读并着手翻译的一本法律史名着有关。这部名叫《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 American Law in the 20th Century)的着作,作者是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着名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这是一部堪称研究美国近现代法律史的里程碑着作。书中关于20世纪100年的时间里,侵权法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映照出中国今日的发展境况,促发我们更进一步地思考。看到书中揭示的那些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放示,足以让人们平众几分好奇:《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否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系列类似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时代的到来


  

  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发现,尽管侵权法曾经是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但现代意义上的侵权法的产生,主要与工业革命引发的社会进步有关。具体而言,最初它只是矿山、铁路和工厂的伴生物。科学技术史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人类已经有几千年的生活历史。但是迄今为止这个地球上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事物,都是在过去的100年中出现的,而且其中的大部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出现的。弗里德曼教授感叹到:「今天,人们提出的各种诉讼,在十九世纪、甚至二十世纪初几乎都是不可思议的」。


  

  现代工业文明无疑是把“双刃剑”。当人们在纵情地享受现代工业文明带给人们的成果时,也不得不接受它带来的后遗症和副作用。不管是否情愿,我们今天的确已经生活在一个公害危机四伏、侵权损害多发的社会之中。车祸不断、空难频传;矿山爆炸、废气泄漏;新瓶假酒、真人假唱;猪肉注水、奶粉掺药;动物伤人,幼童致损;律师欺人,庸医误诊;鸡呜狗叫、苛捐杂费;网络骇客、飙车族群;瑕疵推销、失职中介;恶意房东、无良房客;拳脚板砖、粗言恶语;诋毁他人名誉、窥探别人隐私;乃至楼上掉落花盆,路边绊倒孕妇,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其中部分现象古已有之,但由于今日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生活节奏提速,无论是否可以归因于人心不古、世风日下,这一切在当下的人们已经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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