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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

  

  一是对选举委员会和选举主席团成员名单的确定,执政党应进行积极的建议和推荐。党管干部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当在宪法框架下向人大举荐优秀的、合适的人才成为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的成员。这是对选举有效进行的保障,也是对选民有效行使选举权的负责。


  

  二是在选举执行与进行过程中,执政党应主动发挥对选举程序的监督作用。在选举过程中,选民由于人员、精力的分散,同时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未建立起方便选民行使监督权的制度体系,这使得选举活动常常是有形的结果,无形的过程。因此,执政党应当成为选民的第三只眼睛,对选举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选民通报。


  

  三是在对选举组织和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民主意识以及基本知识的培训和提高中,执政党应当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从而保证选举思想上的统一性。组织执行人员的素质涵养,对选举活动的成败来说,意义重大。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应当不仅仅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更是一场民主的植根。因此,须使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这份民主责任。


  

  (三)制度救济的路径


  

  直接选举制度实施的落脚点在于加强对错误程序的救济力度,实现政府公信对政治权利的保障。直接选举和所有的活动一样,需要一定的规则,根据燕继荣教授的说法可以分为:准入规则、游戏规则和奖惩规则。作为一个重视并相信个人觉悟和集体力量的国家,我国的政府和民众对奖惩规则存在一定的偏见且缺乏必要的热情。这在过去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当前以人民根本利益为长效激励机制的社会中,奖惩规则的建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制度得以忠实、有效实行的重要保障。


  

  在选举活动中,这一规则表现为选民的救济制度。但就我国直选救济程序的应用来说,较大多数发生在对因人或事而导致的结果错误的救济,比如选民登记错误所导致的权利间接受损等。而对制度本身存在问题或者操作违法违规而导致结果错误的情况则缺乏有力的救济制度或措施。这样的责任由谁来担负?以什么形式担负?都是应当引起重视并予以改进的。


  

  一是在立法中引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26]。即要求人大对其在选举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相对于人大的选民或者被选举人等)无过错的情况下,人大必须合理地补偿其的信赖损失。这一原则引入的目的在于使选举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对选民持有最基本的公信力,从而有利于选民在受国家保障的情况下,更安全、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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