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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

  

  一是在对选举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体系构建中,始终将“选民利益最大化”作为宗旨,这是公民民主意识和选举认识得以提高的前提。比如,对流动人口的利益保障,可基于流动人口的密切要素来确定权利实现地:浙江省义乌市就对外来人口设置了专门的代表名额。又如针对候选人参选名额的问题,2008年上海市的人代会已作出了重要改革:政府机关领导不再成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参与选举。显然,这两项改革,都是对“选民利益最大化”的忠实实践。此外,民工阶层作为一个新兴的阶层,从2008年起在“两会”上有了代表这一新兴群体的发言权。并非民工代表就能完全代表民工的需要,也并非其他职业背景的人无法代言,但他们的确是最了解、最贴近民工基本生存现状并深有体会。更重要的是,这种形式之意在于唤起全社会对这一群体的重视以及对其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从而使其在权利上享有与其他阶层相同的地位。这个意义是重要的。


  

  二是在民主意识和选举认识的社会化过程中,应注重因材施教。中国的国情使得中国的民主并不均衡,包括对民主的意识和对选举的认识。因此,应对不同需要、不同层次、不同接受水平的选举主体采取不同的指导教育方式,使民主逐步在中国的广袤大地扎根。比如,针对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的成员,我们可以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长期性集体学习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展民主建设的科研课题等方式来实现。而对于普通选民,则可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比如讲坛、辩论、实例分析等方式来予以普及。


  

  三是抓住与选举相关的每个节点,形成全社会范围内关注选举、关注权利的良好风气。比如:在选举活动宣传中注重民主的色彩,而不是简单的形式;在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过程中,合理运用网络和媒体开展专家解析、全国大讨论等活动,“形成电子民主”[23];对选举纠纷、选举违法等案件进行透明、公开、公正地审理等等。抽象的民主只有通过这种生动的形式才能使人们有更深刻的了解和体会。这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方式。


  

  (二)制度执行的路径


  

  直接选举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提高选举制度的执行力,有效发挥制度理性的作用。对选举制度好坏的评价,我们不能仅基于制度本身,应当基于制度实施的效果得到充分显现。因此,好的选举制度之所以能成就其“好”,还需要得到忠实、有效的执行。但是正如秦德君先生所言,中国是一个缺乏制度理性的社会。人们往往为定制度而定制度,而在实际操作中又有一套潜规则在“正常”运作[24]。对于潜规则的驱逐,最重要的还是加大对显规则的执行力度[25]对选举而言,其关键就是加强我党对选举的领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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